青岛新和融检测有限公司 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青岛新和融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对“青岛新和融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位置:莱西市姜山镇泰光路143号项目基本情况:青岛新和融检测有限公司拟投资600万元租赁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位于莱西市姜山镇泰光路143号的现有工业厂房(1F),建设检测实验室项目。该项目为接受中小企业委托对环境、室内空气、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物理、化学、有害因素进行检验检测。项目建成后,可年监测水、空气、噪声、土壤等样品2000份。二、环境评价结论1、施工期环境影响结论项目租赁现有厂房,施工期已结束,因此本次评价不考虑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2、运营期环境影响结论 (1)废气本项目为保证实验室环境符合分析要求,需对实验室进行强制通风。实验室通风方式为通风柜和房间顶棚设置换气扇两种方式,化学分析室均设置通风柜(自带风机),废气通过1根通风管道于实验室东侧排出;实验室所有房间顶棚均设有换气扇,废气通过1根通风管道于实验室东侧排出。实验室主要从事无机分析,配制溶液、样品前处理、干燥过程、实验过程中产生微量废气,废气中主要是水蒸气, HCl、氨及挥发性有机气体含量极微,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食堂有1个灶头(燃用液化气),为小型食堂,平常只在中午为职工自带饭菜加热使用。特殊情况下炒菜,每年消耗食用油30kg,按食用油挥发率为1%计算,产生油烟0.3kg/a。企业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对食堂油烟进行处理,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90%,油烟排放量为0.03kg/a。经处理后的油烟经专用烟道高于屋顶1.5m排放,周围半径20m范围内无高于烟囱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放废气10万m3/a(年运行100h,引风量1000m3/h),油烟排放浓度为0.3mg/m3,可以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中的小型要求及“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年)”中的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软化废水、清洗废水及实验废液。职工生活污水、软化废水、清洗废水及经实验室自行处理达标后的实验废液,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莱西市姜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在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前,所有实验室废液全部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理用作林木追肥。 (3)噪声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实验室内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60~70dB(A)之间。本项目将生产设备置于实验室内,噪声降低值约25dB(A),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与北侧最近的柴岚村距离为75m,项目产噪设备置于室内,经厂界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噪声对敏感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本项目营运期固废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物包括实验废液及废液处理产生的污泥、过期的药品、含有和沾染过期药品试剂的容器。项目职工生活垃圾均统一堆存于有盖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实验废液及废液处理产生的污泥、过期的药品、含有和沾染过期药品试剂的容器均暂存于危废仓库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环境风险本项目实验过程使用的N,N-二甲基甲酰胺(DMF)、丙酮、次氯酸钠、碘酸钾、对氨基苯甲醚、对苯二酚、二硫化碳等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是实验过程使用量少,实验室储存量低。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本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项目环境风险较小,环境风险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内。二、建议1、加强对危废仓库的管理,注意防火防渗。 2、加强实验室通风,及时将散发的微量有机废气排出室外。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等有关环保法规、政策,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情况下,项目运营期间无废气产生,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得到妥善处置。从环保角度,本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可行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起止时间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青岛新和融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韶辉 联系电话:15318761566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联系方式评价机构名称: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联系人:朱工 联系电话:18661730050电子邮件:zhushuxiang2006@163.com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次公示内容已由建设单位确认无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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