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al2000 发表于 2018-2-28 20:15

环保部:对责任人员罚款,不以逾期不改正为前提

环境保护部函
环政法函[2018〕3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豫环[2018) 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2017年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适用,不以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而其逾期不改正为前提。环保部门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即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同时一并适用。此外,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的适用,也不以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而其逾期不改正为前提。特此函复。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24日近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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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2041467 发表于 2018-3-2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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