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al2000 发表于 2018-3-27 19:36

关于地和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Q200型示踪气体定量检漏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辐射函3号





关于地和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Q200型示踪气体定量检漏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地和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Q200型示踪气体定量检漏仪含镍-63放射源最终用户使用活动豁免管理的申请函》(地和工业【2018】180111-1)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生产的Q200型示踪气体定量检漏仪内含有一枚活度不大于3.7E+8贝可的镍-63放射源,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上述型号仪器的固有安全性较高,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的单位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销售上述型号仪器给最终用户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仪器中镍-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同时告知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知识及售后管理要求。负责对仪器报废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管理,承担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的责任。  五、你公司应制定上述型号仪器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并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一年的有关情况报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代章)  2018年3月22日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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