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al2000 发表于 2018-3-30 22:09

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

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
2018-03-30来信:我是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在实际环保行政处罚过程中,特别是针对煤质超标、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企业有时候会提出复测的要求,对于这样的复测要求,我们应该怎样处理?针对于哪些情形可以进行复测,复测的条件是什么?针对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复测,还请分类予以明示。回复: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复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均可作为环保监管执法的依据。在有证据表明监测数据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情况下,该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近日热点: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
河北:撤销6家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113家,行政处罚12家
第一次环保税申报在即,有这篇就够了!高清版指南
因报告表严重质量问题,这家机构接连三次受通报
辽宁:鉴于问题比较严重,建议取消一机构环评资质
李干杰:坚决完成好生态环境部组建任务指南 | 如何发布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报告信息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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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xy5611 发表于 2018-4-11 08:14

合法合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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