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行业污染物的折算方法
请问:水泥行业中,关于窑尾废气中颗粒物、SO2、NOX和氟化物的折算方法,一直都不太明白那个“烟气中氧气含量10%状况下的排放浓度”。是不是应该按下式计算:
C=C‘×a‘/a
C----折算后浓度;
C‘----实测浓度;
a‘----实测的空气过剩系数 =21/(21-实测氧含量);
a----规定的空气过剩系数,在水泥行业标准中规定是10%氧含量况状下的,即 =21/(21-10)=1.91;
不知道我上面的计算公式对不对,还有除过窑尾以外,别的排气筒的污染物应该是不用折算的。
虚心请教以上问题,请知道的人帮忙回答下
我说的窑尾是针对旋窑的,如果上面的计算公式正确,那么立窑的尾气应该也是这样计算的吧 窑头和窑尾都要折算,其它排气筒不折。 本帖最后由 0山川0 于 2010-10-13 21:53 编辑
一般来说,旋窑的窑头应该属于冷却机一类的吧,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只有水泥生产窑及窑磨一体机的排气才被折算吧。
我主要想问的是如何对需要折算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折算。 除了窑尾其他不用折算,你的折算方法不对!应该直接用实测含氧量来进行折算,不是用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所谓的直接用实测含氧量进行折算是什么意思?
不会是“实测氧含量/10% ”吧? Mark,同样求解 只有窑尾才需要折算浓度,窑头、煤磨和其它单机不需折算。
实测过剩系数a:
21/(21-实测含氧量)
折算浓度:
实测浓度ⅹ实测过剩系数/标准过剩系数
一般情况下:
窑炉标准过剩系数取1.9 只有水泥窑尾和窑磨一体机进行折算,其他不用折算,折算当然用空气过剩系数折算了!折算后的浓度就是报出浓度! 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应该不需要折算请参考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烟气中氧气含量10%状况下的排放浓度”也就是空气过剩系数为1.91情况下排放浓度,你的折算方法应当是正确的;另,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燃烧过程的排放废气标准才会规定标准空气过剩系数,要求对实测污染物浓度进行折算,其它不存着燃烧过程的排放废气标准不会规定标准空气过剩系数,实测污染物浓度不进行折算。 你的折算是正确的,比如我们实测的是80mg/m3,烟气含氧量是12.3%的话,计算方法为:空气过剩系数为21/(21-12.3)=2.41。折算结果为80*2.41/1.91=101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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