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l0605 发表于 2019-1-14 15:46

河北沧州出台方案: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日前,《沧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出台。根据方案,沧州市将着力解决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着眼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问题,沧州市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同时,沧州市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市还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沧州市还将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此外,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推进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LemonTreeT 发表于 2021-8-28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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