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al2000 发表于 2019-2-14 19:30

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2019-02-14来信: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镍、总铬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 2.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以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最基本的安装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该怎么应对?回复: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近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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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德宁_mhewh 发表于 2019-2-18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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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卧听春 发表于 2019-2-19 10:44

见贴就回是一种美德!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LemonTreeT 发表于 2021-8-28 17:21

回帖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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