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al2000 发表于 2019-2-16 00:07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分级目录》,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本《分级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特此公告。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2年12日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一、石油加工、炼焦业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全部。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2.肥料制造: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3.半导体材料:全部。4.日用化学品制造: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三、医药制造业1.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项目。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2.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水泥制造:全部。2.玻璃及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制造的项目。3.陶瓷制品: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项目。4.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棉制品的项目。5.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的项目。六、汽车制造业汽车制造: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八、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且导致规模增加30%及以上的。九、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利用及处置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纯物理处置且不含污水处理工程的除外]。十、研究和试验发展1.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2.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等级公路:国家高速公路。2.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3.铁路枢纽:大型枢纽项目。4.机场: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5.城市轨道交通:全部。6.化学品输送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氮气、惰性气体除外)。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涉及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集成电路需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十四、核与辐射1.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2.放射性: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十五、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十六、机密工程项目及机密备案项目十七、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十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解读来源:行政审批处 时间:2019年02月15日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国家、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以及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分级目录》)。现将《分级目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一是随着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2015、2017、2018年的三次修订调整,使得主要依据环评管理类别进行审批级别划分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5第13号)出现许多新增条目未做规定、分级模糊判断不清的问题;二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继续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的便民服务职能,进一步扩展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权限。二、主要修订内容《分级目录》分为十八大部分,在各部分设置小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对于“燃气发电”“余热发电”等以及“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制造业项目”等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下放管理权限。 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的变更调整。(二)对于“有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年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的屠宰”“属原汁生产的果菜汁及其他软饮料制造”,以及“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物质发电”等须编制报告书但生态环境管理手段成熟的建设项目,下放管理权限。(三)对于原“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且为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此外,依据最新要求,将原有“环境影响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建设地点跨区的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四)取消“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部分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五)删除现行分级目录中本市不再建设的部分建设项目,如“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或年产10万吨以上金属铸件的金属制品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等。(六)对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涉及“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以及“集成电路需编制报告表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严格此类项目的管理工作。近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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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onTreeT 发表于 2021-8-2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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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onTreeT 发表于 2021-8-2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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