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al2000 发表于 2019-4-5 23:44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2019-03-21来信: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回复: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 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近日热点: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修订环评分级审批目录生态环境部移送环评机构问题线索释放严管信号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第二十四号主席令:《环评法》修改通过,即日施行,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指南 | 如何发布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报告信息公开公示
环评、验收公示,就上环评爱好者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