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发表于 2019-5-20 11:41

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公示

据《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4号,现将《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年产床垫6000个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项目名称: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年产床垫6000个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细六洋工业区二排四楼建设单位: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公示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扫描件,见附件公示时间:自公示期起20个工作日(2019.5.20-2019.6.18)公众意见投递:公示期间若公众在查阅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时,对本项目有疑问或者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联系人:梁日福联系电话:15118696547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18年5月16日,根据《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年产床垫6000个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细六洋工业区二排四楼,地理位置中心坐标:北纬22.913681、东经113.078351。项目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项目由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主要从事床垫生产,项目建成之后年产床垫6000个。项目共有员工7人,一班制,8小时一般,年工作日为300天,员工均不在厂区内食宿。(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受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委托,在2018年5月完成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并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了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文号为顺管乐环审〔2018〕第0359号。(三)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四)验收范围项目废气治理设施、厂界噪声治理设施。二、工程变动情况项目按《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年产床垫6000个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一)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1、生活污水本项目不设宿舍及饭堂,项目经营场所内设卫生间,生活污水经自建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迳口河,对周围水环境影响不大。(二)废气1、无组织排放废气打底产生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2、有组织排放废气打底废气:本项目在打底过程中会有少量有机废气产生,污染因子主要为VOCs,因此本项目以VOCs计算打底产生的有机废气。在项目打底废气工位上设置集气罩,产生的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管道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距地面高度大于15米。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VOCs有组织排放标准。 (三)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种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用隔声、距离衰减等治理措施,控制厂界噪声,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四)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办公生活垃圾、边角料、包装废材料。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边角料及包装废材料经收集后定期交给废品回收单位处理。因此本项目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五)危险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废胶水桶,暂存于车间危废房内达到一定量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对环境影响不大。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1.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表明,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30mg/m3。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表明,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2.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表明,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昼间及夜间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租用已建成的闲置厂房,不存在施工期环境影响。六、验收结论验收监测期间,佛山市福普斯家具有限公司各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经监测,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30mg/m3;无组织废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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