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帬吉 发表于 2020-4-20 17:01

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及相关衍生杂谈

对于广东省境内,部分的环评批文内常写着“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这是否属于交叉执行?
这种情况下,脑子必须要清醒。这是属于交叉执行,但不属于违背交叉执行原则。交叉执行和交叉执行原则讲的是两回事。第一,这是两个标准,执行较严值,不可置否,这样的做法就是在交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业考试记得选交叉执行,中文考试就是考你中文水平。第二,必须强调,但这不违背交叉执行原则。第三,本题的这种执行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目前了解到的,这是符合的,下文逐一解释。 (一)什么是交叉执行原则不交叉执行原则,据笔者了解,该原则最开始的出处来自于三处:1996年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这三标准应是最早提到不交叉执行原则的事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摘录“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2WXniadibhIXicXIsYaibf3HBP2hx32aQtLNiaodT0EBCswMzFdq4oDRjicRG7FZYCpibFZQD2hoom7icPX2FCZWPO1qqw/640?wx_fmt=png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摘录“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2WXniadibhIXicXIsYaibf3HBP2hx32aQtLN4LictVjGPxG9z3kdqEWHysiaMWvIJAZBeUogeDTdue6MvSgYuJibJl8kQ/640?wx_fmt=png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一个细化,不再附图。
以上三个标准已很明显的说明了“不交叉执行原则”的使用背景,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即说的是国家排放标准执行不交叉执行原则。
有意思的是,我们大多数人在转述一段文字时,普遍是对文段进行简化语言处理后的表述。因此,我们大环境中讲的都是“行业标准和综合标准不交叉执行”,遗漏了一些重要前提信息。
对于所谓的“行业标准”、“综合标准”,在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中,有这样的标准吗?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对于综合性及行业性的标准相关描述,只有“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地方综合性排放标准”及“地方行业性综合排放标准”。因此,用词一定需谨慎及规范。直接使用简化用词“行业标准”,它到底是“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地方综合性排放标准”、“行业标准(HJ开头的标准)”中的哪一个呢?正因为太过于简化,也就导致部分体系不完整的同行误认为“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是违背交叉执行原则。“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这不属于违背交叉执行原则,但它是交叉执行。在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体系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保护部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有环境基础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细分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又称国家行业通用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但无论属于哪一个,都以GB开头。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细分地方综合性排放标准、地方行业性排放标准,但无论属于哪一个,都以DB开头。环境保护部标准指的就是行业标准,HJ开头的标准,常接触的技术导则、指南等也是属于标准,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这个才是行业标准,也才能直接用“行业标准”这个词表述。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2WXniadibhIXicXIsYaibf3HBP2hx32aQtLNV7l6DKhNnygqkws6EkFIB0IJ0tmXHnl2ARj2LoJrCOiccRXt7bUC06w/640?wx_fmt=png

“全国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分类,可以很直观的了解。
对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的第三个回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由于地标的制定发布都需要先在国家生态部备案,可由《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信息》的第15项判定符合,该备案信息明确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与相关标准交叉互补。
另备案信息附释“与相关标准交叉互补”是指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本地区的其他地方标准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重叠关系。对于适用范围重叠部分,除地方标准中注明执行国家标准外,按照从严、互补原则执行,即对于相同的适用对象,各交叉标准中相同的控制指标从严执行、不同的控制指标并列执行。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2WXniadibhIXicXIsYaibf3HBP2hx32aQtLN07XVX6z9Y04mvZicJm93mOmsiaDg2TZcLSibJF07GtFHn3oO4rzyNC4tA/640?wx_fmt=png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2WXniadibhIXicXIsYaibf3HBP2hx32aQtLNRqBNI293wGWI3hJkVraWe0coewVg3LicRiaXx8AYmpVpMZ96N5jGpW7g/640?wx_fmt=png(二)排放标准的如何执行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如何优先执行实施,正常情况下主要分为以下几点吧:
(1)有地标,优先执行地标,地标没有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参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
(2)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
(3)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只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 行业排放大气污染物仍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只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 行业排放水污染物仍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参考:《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新发布的国标比地标限值严如何执行
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力由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赋予,并明确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效力,有地方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一般情况下,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发布之后的再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对地标制定的要求,地标是对国标的进行提严和补充指标。
但如果国标后续更新修订更严或者新发布的国标导致地标限值过高,根据《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49号》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标应及时复审修订,重新备案。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2WXniadibhIXicXIsYaibf3HBP2hx32aQtLNib0eRbicdKyK1icdqPzRcA6LDdBkn49K66eianXjMWz75SOGgh0mmbYhicQ/640?wx_fmt=png显然,我们先执行因更新修订更严的国标或新发布的国标。


黄帬吉 发表于 2021-1-5 20:06

本帖最后由 黄帬吉 于 2021-1-5 20:08 编辑

这是生态环境部的一个回复,更加佐证本文的一个论点。

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注意是国家标准级别层面,不影响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与地方综合性排放标准交叉执行。
本贴有些图片没看到,建议可去到公众号《环保纪事》看。

黄帬吉 发表于 2021-4-26 17:18

2021.02.01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

hpjxoyy 发表于 2020-4-22 11:08

本帖最后由 hpjxoyy 于 2020-4-22 11:12 编辑

对”不交叉执行“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不交叉执行不是指污染类型(即废气或废水)不交叉执行,而是具体的污染物不交叉执行。也就是说,比如你说的废水的事情,不交叉执行不是说废水只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其中之一,而是说废水中的具体的污染物(比如BOD、COD、氨氮等)不能同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具体的污染物只能执行一种排放标准(即你提到的批文中的 ”较严值“),所以批文这样出,并没有违背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也不能叫交叉执行。
再比如废气的话,比如锅炉废气,有行业标准,所以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锅炉大气标准中的什么NOX、SO2、烟尘只有排放浓度标准,没有排放速率标准,根据不交叉执行原则,你这个NOX、SO2、烟尘污染因子的排放速率就不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了,如果你浓度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而速率又执行了大气综排标准了,那就属于典型的交叉执行了。
打个比方,比如说你锅炉的燃料使用含有塑料的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的污染物中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那锅炉排放标准中没有非甲烷总烃的标准啊,那你这个非甲烷总烃的浓度和速率就可以执行大气综排。也就是说,锅炉的NOX、SO2、烟尘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综排,而这并不叫交叉执行。
所以,不交叉执行是指具体的污染物不能交叉执行,而不是说你这个厂里面或某个设施的废气或废水只能执行一个标准。

何党丽 发表于 2020-4-24 16:16

学习了学习了

黄帬吉 发表于 2020-4-24 23:39

hpjxoyy 发表于 2020-4-22 11:08
对”不交叉执行“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不交叉执行不是指污染类型(即废气或废水)不交叉执行,而是具体的 ...

不交叉执行不是指污染类型(即废气或废水)不交叉执行,而是具体的污染物不交叉执行。(个人:是指这个企业所属的行业对应的国家行业性标准不与国家综合性标准交叉执行)
也就是说,比如你说的废水的事情,不交叉执行不是说废水只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其中之一,而是说废水中的具体的污染物(比如BOD、COD、氨氮等)不能同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具体的污染物只能执行一种排放标准(即你提到的批文中的 ”较严值“),所以批文这样出,并没有违背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也不能叫交叉执行。(个人: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我没有说只能执行两者之一,这两者不违背交叉执行原则,地标没有的指标,可以执行国标。)

再比如废气的话,比如锅炉废气,有行业标准,所以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锅炉大气标准中的什么NOX、SO2、烟尘只有排放浓度标准,没有排放速率标准,根据不交叉执行原则,你这个NOX、SO2、烟尘污染因子的排放速率就不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了,如果你浓度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而速率又执行了大气综排标准了,那就属于典型的交叉执行了。
(个人:我描述的理解也可以解释通你这个例子,没有导致浓度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而速率又执行了大气综排标准的现象)
个比方,比如说你锅炉的燃料使用含有塑料的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的污染物中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那锅炉排放标准中没有非甲烷总烃的标准啊,那你这个非甲烷总烃的浓度和速率就可以执行大气综排。也就是说,锅炉的NOX、SO2、烟尘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综排,而这并不叫交叉执行。
(个人:以塑料为燃料的锅炉,需要考虑是否适合锅炉标准,应不适合锅炉标准。锅炉烧塑料,废气有非甲烷总烃,需要考虑锅炉的温度是多高了,出来的废气是否还有非甲烷值得考虑)


Leowon666666 发表于 2020-7-2 18:43

请问各位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跟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行业标准优先综合排放标准。然后地方也有综合排放标准跟行业排放标准,按照地标优于国标,综合排放标准跟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那我是不是只要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即可?如广东的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跟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DB44 /613—2009,是不是只需执行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即可?

sanbao 发表于 2020-7-3 15:09

yiyixixi12 发表于 2020-9-8 16:56

国家行业标准与地方行业标准呢,同一排气筒排的(注塑废气与印刷废气),一个标准速率限值高,一个标准浓度限值高,该执行哪个标准

黄帬吉 发表于 2021-1-5 20:12

Leowon666666 发表于 2020-7-2 18:43
请问各位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跟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行业标准优先综合排放标准。然后地方也有综合排 ...

执行两者较严值

黄帬吉 发表于 2021-1-5 20:16

yiyixixi12 发表于 2020-9-8 16:56
国家行业标准与地方行业标准呢,同一排气筒排的(注塑废气与印刷废气),一个标准速率限值高,一个标准浓度 ...

这是哪两个标准?

mfy911 发表于 2024-3-1 10:14

请问工业炉窑的 氮氧化物执行那个标准?

13830447893 发表于 2024-3-1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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