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十葬 发表于 2023-11-17 17:08

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地块(以下称“调查地块”)位于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大明村马路塘。根据《附件3 房产所有权证》《附件18 集体用地协议书》, 调查地块使用人分别为(1):邓永林、莫艾,占地面积为3363.86m2,当前属于工业用地,2019年12月租给广西旭强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为广西旭强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2)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大明村马路塘村民集体用地,占地面积为1058.49m2,用地性质为耕地,2012年租赁给邓永林(根据容州镇大明村村委工作人员了解,该部分土地2012年已经租赁给邓永林,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与邓永林签定土地转租合同,详见《附件18》),2019年邓永林将该部分土地转租给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1)邓永林、莫艾土地:2012年前调查地块为农用地,用于种植蔬菜及水稻;2012年,土地变更为工业用地,使用人邓永林、莫艾在调查地块上建设了广西容县邓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组装生产照明灯具,不涉及电镀、喷漆工艺;2020年1月起,广西容县邓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土地为闲置状态,地块内建筑物未发生变化;至今,土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租用该地块建设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2)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大明村马路塘村民集体用地:2012年前为耕地,用于种植蔬菜及水稻;2012年至2019年,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大明村将村民集体用地租赁给邓永林、莫艾,成立广西容县邓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至广西容县邓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产,马路塘村民集体用地一直未进行建设,用于种植蔬菜及水稻;2020年至今,邓永林将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大明村村民集体用地转租给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广西旭强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用于建设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作为病人活动区使用。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租用广西容县邓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建设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总用地面积为4422.35m2,其中:租用邓永林、莫艾用地为3363.86m2(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桂2019容县不动产权第0000952));租用大明村山马路塘村民集体用地为1058.49m2,用地性质为耕地。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4422.35m2,中心坐标约为:东经110.558625°,北纬 22.899214°。调查地块东面相邻为耕地,距离100m为塘基;南面相邻为耕地,距离180m为容县林盛木材加工厂;西面相邻X376县道;北面相邻为林地,距离110m为山口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实施)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贯彻落实此项规定,确保地块利用安全、合法合规,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华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调查地块内区域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建设用地环境现状,为调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指导。我公司高度重视并成立项目调查小组,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对调查地块现状和历史沿革的主要生产活动、主要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事件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识别调查地块污染类型及分布情况。在坚持环境保护的总体原则下,本着科学、严谨、客观的工作精神,我公司完成了本次调查工作,力求调查报告能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调查地块环境现状。2023年3月22~23日组织人员进行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结合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结果显示,根据对调查地块区域环境、相邻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及现状可知:调查地块2012年前为农用地,用于种植蔬菜及水稻;2012年起变更为工业用地,2012年至2019年,作为广西容县邓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生产照明灯具及办公使用;2020年1月起,广西容县邓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调查地块为闲置状态,调查地块内建筑物未发生变化;2020年11月至今,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租用该地块建设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以邓氏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原有建筑为依托,对原有建筑进行装修,建设施工期间无土壤回填情况;容县旭强精神病医院2021年5月正式开始投入运营。周边范围1000m内的历史与现状使用主要为林地、耕地等,用地性质较为简单。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周边污染源对地块产生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linzhiguo8888 发表于 2023-11-18 07:20

谢谢发布顶贴支持

`茫茫... 发表于 2023-11-18 13:02

感谢分享......

alpsjian 发表于 2023-12-11 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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