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2023年第44批次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高等教育用地(0800401),因此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吉林师范大学委托吉林省通和环保管家有限公司对四平市2023年第44批次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相关调查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联系人:孙工联系电话:0434-3620092邮箱:40842128@qq.com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公众在发表意见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意见提交具体形式: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与联系人联系参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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