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5144560 发表于 2024-1-30 10:26

合肥鸿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缓冲气柱袋搬迁项目

本帖最后由 18855144560 于 2024-3-12 11:28 编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展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出具合格的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合肥鸿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缓冲气柱袋搬迁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期: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3月5日
联系人:吴经理联系方式:18756957275

linzhiguo8888 发表于 2024-1-30 13:15

谢谢发布顶贴支持

刘顺达 发表于 2024-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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