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guanhuanbao 发表于 2024-2-6 11:53

企业排污许可证填写:原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如何界定?

作为一个长期从事环保行业的工作者,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个企业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容易犯的错误,那就是在填写原料及辅料信息表时,对原辅料的有毒有害成分界定不清。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原辅料的有毒有害物质指的是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然而,许多企业在填写时,错误地把危险化学品、VOCs物料等都当成有毒有害物质。
那么,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都有哪些呢?它们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污染物。
此外,我国还发布了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包括1,2,4-三氯苯、1,3-丁二烯、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甲醛、六价铬化合物、六氯代-1,3-环戊二烯、六溴环十二烷、萘、铅化合物、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三氯甲烷、三氯乙烯、砷及砷化合物、十溴二苯醚、四氯乙烯、乙醛等。我把官方网址给大家啦,大家可以进行查看。(第一批:https://www.mee.gov.cn/gkml/hbb/bgg/201712/t20171229_428832.htm;第二批: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02_805937.html)
作为企业,正确理解和界定原辅料的有毒有害成分,是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一环。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企业避免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过程中犯下错误,为我们的环保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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