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5144560 发表于 2024-2-18 13:50

太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本帖最后由 18855144560 于 2024-3-14 16:49 编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展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需在出具合格的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太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公示期: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4日联系人:余主任联系方式:18130593800

hnwqy 发表于 2024-2-1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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