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yuninan 发表于 2011-2-23 11:35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呼环通字 136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环境科研所:
经市环保局讨论、研究决定,现将《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和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环境监理    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局领导,有关科室。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0 年11 月15 日 印发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贯彻国家环保部关于对重大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和质量,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监察和竣工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理,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及“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现场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进一步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项目;水利电力项目变送电;石油化工项目;矿山采选项目;加工冶炼项目;建筑市政项目和核与辐射以及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要求建设过程中进行环境监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实施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以及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监理项目,也必须进行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项目环保验收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环境监理的职责、一般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环境监理职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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