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88号
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环科函〔2011〕17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http://www.zhb.gov.cn/gkml/hbb/bh/201104/t20110420_209454.htm 谢谢提供。学习了! 学习了,多谢 是不是以后房地产项目不用分析这些水泵、配电等设备的影响了呀 谢谢提供。学习了! 这事到底算不算环保管的事,也每个说法! 设备噪声基本都引用都两个标准,都不适用 也不给个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这段话非常明确地告诉了我们:环评中无需对这些噪声进行评价,因为即使居民投诉到当地环保局,环保局也可以依法规避责任。 本帖最后由 fangy3014 于 2011-6-29 15:52 编辑
标准不适用 给个适用的标准啊
要不就不评
不评专家让过吗 学习了 。。 谢谢提供。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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