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zhi.hp 2008-5-1 23:37
关于噪声法的求助
我所用的教材是2006年版,其中有一条对<噪声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u]环境噪声污染[/u]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解释是:“在城市市区”,而且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内并且是在“夜间”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一般是被禁止的,[u]不存在达到什么标准即可排放问题[/u] 。
而<噪声法>第二条第二款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解释为:“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u]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u],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
根据<噪声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解释(划线部分)是不是可以可以理解为不超标便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也就是说可以在夜间进行施工,则与书上对第三十条的解释中“不存在达到什么标准即可排放问题”相互矛盾。
究竟哪种理解正确?
请各位大侠指教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有新的修订版,考试考新的修订版还是旧的修订版?
[[i] 本帖最后由 changzhi.hp 于 2008-5-2 21:29 编辑 [/i]]
feiley001 2008-5-3 16:38
两者不矛盾,超标构成污染,达标不构成污染,个人观点,请专家指点:handshake
zhouzhengfu 2008-8-9 09:43
:D 是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