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贯彻地下水新导则研讨会会议记要
这个会议纪要感觉并没有解决现在地下水方面的太多疑惑啊,还是感觉有些茫然。以往都是把煤炭建设项目归为3类建设项目,按记要上说的“建议对煤炭建设项目的类别分区域进行确定,井田(矿田)开采范围应确定为Ⅱ类,煤矿工业场地和排矸场地确定为Ⅰ类,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那现在该怎样理解呢?
求交流 井田范围内评价开采对地下水资源量的影响,
工业场地等评价开采对水质的影响。
求进一步解释。 回复 3# tertullian
我也不明白,感觉如果这样的话地下水做起来好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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