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稽查的定义是什么?
环境监理稽查一、 环境监理稽查机构
国家和省两级环保部门设立环境监理稽查机构。
二、环境监理稽查的对象
1.环境监理机构的不作为或显失公正的行为;
2.环境监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环境监理稽查的形式
1.日常稽查。由稽查工作计划确定一般包括对辖区各个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的收缴和使用等项工作的稽查。通过日常稽查可以全面了解本辖区环保部门及环境监理执法的正常与否。
2.专项稽查。正对某一项执法行为的稽查。如排污费专项稽查、取缔“十五小”专项稽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的稽查等。
3.专案稽查。指上级交办的专案稽查任务;人大、政协交办的专案稽查任务;来信、来访反应和举报的有关环境监理工作的专案稽查任务;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协助办理的疑难专案稽查任务等。
四、环境监理稽查工作制度
1.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下级环境监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报告本年度下去环境监理工作的全面情况。
4.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5. 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理工作人员,可建议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
6.下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理人员须经上一级监理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理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意见。 学习一下 学习一下.谢. 学习一下.谢. 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稽查纠正违法行为,二稽查补征缴纳不足的排污费 三查两调一收费,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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