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导则的疑问
例如:对于一个属于III类的项目,其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二级,则:①对地下环境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中提出的“C)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同时,在“D)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点/层。
该含义是不是说如果在现状监测中按照导则的布点要求设置了5个水质监测点,其相对应的是应该布设10个水位监测点呢?那岂不是现场至少要有10个水位监测点的监测井?(其中5个井可于水质监测点相同,还需要另外布设5个水位监测井)?同时D中提到的是“5个点/层”,这里的“层”是指含水层类型吧?如果该项目有多个含水层,其水质、水位监测点数还要乘于含水层的点数呢? 大家都不懂吗 要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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