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边雨 发表于 2011-9-5 12:19

关于地下水“Ⅱ类项目”定义的疑问。

本帖最后由 blj168 于 2011-9-5 16:01 编辑

地下水导则中规定 Ⅱ类项目: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
下水水位变化,并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建设项目;
如果项目引起了地下流场或水位的变化(有自备井的项目都可能涉及这个问题),但不会发生水文地质问题,那么这样的项目算二类项目吗?

木竹禾 发表于 2011-9-5 13:21

非常小的项目,是有这种可能的。但通常引起了流场变化,就会有水文地质问题。根据后文,水文地质问题的范围很广

西边雨 发表于 2011-9-5 15:57

回复 2# 木竹禾


    地下水导则中“表10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分级”分为强、中等、弱三个等级。
    强是指:产生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海水入侵、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含水层疏干现象明显,产生土壤盐渍化、沼泽化。
    中等是指:出现土壤盐渍化、沼泽化迹象。
    弱是指:无上述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个人理解这个“弱”中的“无上述水文地质问题”也存在水文地质问题,只不过不是“上述”水文地质问题。应该与“Ⅱ类项目”定义中的“并导致....”不矛盾。
   因此我认为地下水开采量较小的项目(如小于100t/d)应该就不算Ⅱ类项目吧。

西边雨 发表于 2011-9-7 10:12

怎么没人回答了啊。

zhang90jia 发表于 2011-9-15 09:55

回复木竹禾


    地下水导则中“表10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分级”分为强、中等、弱三个等级。
    强是 ...
blj168 发表于 2011-9-5 15:57 http://www.eia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这里的目的是对地下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分类   而不是定级,分类只有三类,   只要引起了水文地质变化,哪怕再弱也是有一定影响,分类就应该是“Ⅱ类项目”。

heima2 发表于 2011-9-15 10:32

本帖最后由 heima2 于 2011-10-4 15:58 编辑

不算。
地下水等级的判定,虽然有一些量化的东西或者像似很明确。其实地下水环境这个环境要素,因为与地质、构造的相关联系,使得很难说的清楚。如果一个小的取水井,取水量一天取10几方,就认定是需要按照二类项目划定的话,显然有点开玩笑或者教条。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再说。导则这句话说的很明确,很到位。“引起地下水水位变化, 并产生环境地质问题”这两者都是判定是否是二类项目的必要条件。任何取水井都会引起地下水水位的局部变化,但不一定能引起区域的地下水水位改变,或者不一定能引起环境地质问题。

西边雨 发表于 2011-9-15 16:31

我觉得导则中对于I类项目评价等级的确定应该再加一条,就是渗漏量,渗漏?t/d以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t/d以下只做影响分析。因为我们这里现在要求是在太严了,本来一个小项目,就因为设置了一个化粪池,就得作地下水。就算是废水全部渗漏了,对地下水又会有什么大的影响呢,个人觉得,是在有点过分啊。

zhang90jia 发表于 2011-9-15 17:19

回复 7# blj168


    总纲规定只要是三级就可以只影响分析

西边雨 发表于 2011-9-16 09:39

回复 8# zhang90jia


    虽然总纲有规定,但是地下水三级评价也要按照地下水导则中“7.3三级评价要求”啊。

木竹禾 发表于 2011-10-4 15:37

回复 8# zhang90jia


    HJ2.1-2011中3.5.1 最后一段话“具体的评价工作等级内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参阅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周立 发表于 2011-10-4 20:24

应该不算吧,学习了。

409411629houmao 发表于 2011-10-7 10:19

大家好象忘记了“服务期满后”及“生产运行期”长短,一个项目长期影响地下水水位,水量失去平衡,必定会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生态影响具有时间和空间特征的!一个短期、规模小的项目,暂时影响地下水水位,是可以恢复的,不可能改变地下水流场,也就不存在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了,也就没有评价定级的问题了。

一直zai追 发表于 2011-10-7 10:46

地下水导则中规定 Ⅱ类项目: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
下 ...
blj168 发表于 2011-9-5 12:19 http://www.eiafans.com/images/common/back.gif


    不算,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
    这两个条件是并列的。

西边雨 发表于 2011-10-9 10:44

本帖最后由 blj168 于 2011-10-9 10:47 编辑

又思考了一下。如果说“引起了地下水流场或水位的变化,但却没有导致水文地质问题”不算II类项目的话。那就更难做了。如果一个项目取水量很大,确实会引起地下水位变化,如果导致水文地质问题它就是II类,如果不会导致水文地质问题它就不是II类。那么,到底它会不会引起水文地质问题,只有理由相当充分才能说明。这就需要详细分析,甚至预测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工作量会很大。此外,就算你预测出它会导致水文地质问题,那谁敢给出"并"的定论呢(我想就算水文地质方面的专家也不敢下这个结论)。
因此,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认为只要是取水量不是很小的情况下,就说它可能会引起流场变化,可能会引发水文地质问题,因此定义为II类。之后简单分析,给出措施就行了。

jackyrar 发表于 2011-10-11 13:20

学习了,都理解得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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