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庄 发表于 2008-12-19 15:33

专家评审意见的法律地位?

报告书在经专家评审后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它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必须无条件采纳并适用于报告书中?如果错误责任如何承担?

hhxxbb 发表于 2008-12-19 16:19

环评法已经明确规定终身负责,各自的责任各自承担。也非无条件执行,对的自然执行,发现并确认错误,必须予以改正,若你发现且有证据,而不作为,责任也在于自己;若没有发现,按照错误的意见产生的后果自然需要产生错误的事件相关人员承担。
这些,若涉及到法律纠纷,可请专业律师介入。

envir 发表于 2008-12-20 00:24

一楼的问题提得非常好,我也常常思考类似的问题,但始终不得其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从该法条来看,其中所说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事实上是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只是获取意见的对象或渠道不同,因此其所各自发表的意见应承载的责任也应具有对等性,而问题的关键是,如果项目上马造成严重失误发生严重污染事故,是否所有认可该项目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会一视同仁地被视为责任主体呢?大家都清楚现实的状况是法不责众,法不责单位,那为什么偏偏要法责专家呢?个人认为,在现有体制下,专家不应该为自己的意见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该法条最后一句话的意思是,环保部门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实环保部门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我们说错了,你为什么要听?
也许这也是我们法律所面临的的真空和漏洞之一,如果专家要负责,还会有连报告书都不看就在咨询费发放单上签字的专家吗?还会有不求甚解却安心当东郭先生的专家吗?还会有管你什么项目都敢出场的专家吗?

[ 本帖最后由 envir 于 2008-12-20 00:36 编辑 ]

hhjjaa 发表于 2008-12-20 08:43

楼上说得对啊,有很多评审的专家根本就不是那个专业的,所提的问题也不到位,晕啊:funk:

whh_gxhz 发表于 2009-1-3 17:07

专家就是“砖家”

bo521 发表于 2009-1-4 09:48

呵呵 ,有错误当然不采纳啊!

luntan 发表于 2009-1-4 10:09

专家意见应一分为二的看。

lwy_xm 发表于 2009-1-4 10:36

别太依赖专家,关键是自己要把关。

gxy105 发表于 2009-1-4 10:56

好像没听说专家要负责啊

wang236 发表于 2009-1-11 09:47

很有道理

sjh651261 发表于 2009-1-12 11:42

看的出各地的专家都一样啊,环保部门"会说""能干"之人!!

海水正蓝5509 发表于 2009-2-19 16:33

关键是环保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时欠缺对问题的认识,一味的按照意见!这种情况使做报告书的人就为难了!

初来杂到 发表于 2009-3-1 12:32

把重心都压在一头,是做不成的。

wanng998 发表于 2009-3-3 09:51

二十一条说的是报批的环评文件,指的是环评单位写的环评文件上明确论证会等形式下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不采纳,个人感觉法律责任应该由环评单位承担。

hstdp2010 发表于 2009-3-4 15:53

专家意见不具有法律地位,根据规定,项目的审批是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程序审批,所胃的专家评审只不过是管理部门在审批程序中自行设定的一种程序的方式,其意见最终需管理部门核实、确定。对环评单位来说,我们是按管理部门核实、确定后的专家意见修改,也就是按管理部门的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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