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ibaba 发表于 2008-12-23 11:4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已经工信部发布,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23/n11310717/11830201.html

librascopio 发表于 2008-12-23 11:58

为什么不是由发改委发布呢?发改委认么?

fifibaba 发表于 2008-12-23 12:46

发改委除了能源工业以外,工业行业管理职能已调到工信部,工业司也转到工信部了,去工信部和发改委网站看看他们的三定方案就知道区别了,产业政策的主管部门已多了个工信部。其实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对生物质电厂的管理那个文件就是联合发的,农药的核准也在工信部了。

yanzill 发表于 2008-12-23 14:43

:victory: 又有新政策了噢

nujuan 发表于 2008-12-23 15:06

楼主太及时了,我刚好在做焦化厂,不过不符合新的准入条件,这下子又要折磨我了

开心珑珑 发表于 2009-1-18 02:15

楼主辛苦了!

jiajia886 发表于 2009-3-30 14:35

不错,正在搜集中

notwind 发表于 2009-4-11 15:52

谢谢楼主!

祥子31366 发表于 2009-6-22 05:11

谢谢楼主

meclutch 发表于 2009-9-15 10:22

求教一个问题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中关于熄焦技术的规定是:“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这与2005年本“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有区别,新的准入条件里边暗示独立焦化企业可以不配套干熄焦装置,仍用湿熄焦技术,是考虑了中国炼焦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为单就炼焦废水的利用和平衡问题上,独立焦化企业缺少钢铁联合企业的多层次利用消纳空间,所以新的准入条件指明钢铁企业要配套建设干熄焦。新的准入条件也没有提及缺水地区的字眼,所以本人有个疑问,是否可以认为,缺水地区新建独立焦化企业可以不配套干熄焦装置,但这与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本又有些矛盾,指导目录中湿熄焦又是限制类,
这算不符合产业政策吗?

sunjian_1004 发表于 2009-12-9 16:42

:loveliness: 感谢,真的没有关注这方面的,我还一直只知道2004年版的

gansiriben 发表于 2009-12-24 11:01

谢谢分享,

wangzhifei7332 发表于 2010-4-22 20:05

多谢!

smileok 发表于 2011-9-28 14:40

谢谢!没接触过,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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