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服务期满后的地下水评价
新导则要求建设项目服务期满后还要做地下水环评,可问题是有的项目是长期的或永久性的,这些项目怎么搞评价呢? 导则附录中的模型可以考虑累积环境影响啊 谢谢,导则还需要认真学习一下 请高手指导吧。 应该就不用了吧,可能是指垃圾填埋场这类项目要服务期满后的地下水评价 应该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吧 觉得不是所有项目服务期满都要做地下水评价的 应该是做吧,具体可能环保局来决定。 咨询环保局的意见吧 同意楼上的观点 建设项目在设计概念中只有服务期长短之分,没有永久概念。例如,渣场挡护措施有结构设计年限,到时,肯定需要做结构及影响评价,是客观要求。 新年代的环评导则总纲的最大特点就是接地气,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筛选环境因子进行评价,该评价的必须评价,无须评价的,评与不评由评价者斟酌和选择。当然,主管部门或某些权威专家评审过程中看,特意指出的环境因子,正确与否,都不要忽略。 字义上讲,服务期本身就是有期,而非漫漫无期。到期评价,自然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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