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aliujian 发表于 2011-11-29 23:19

地下水导则中“敏感程度”和“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等几个问题深度讨论

导则学习(包括参加导则专题研讨会学习)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一直未完全理解,先把个人意见呈上,望各位高人指导:
1、“建设项目场地”的具体所指
该词在导则中不同位置有不同理解,如“6.2.1.2 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中“建设项目场地”专指项目占地范围,而在“6.1.2.4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的“建设项目场地”则有区域性的概念,只有可能影响到的范围,如此等等。
2、“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理解
“6.3.1.4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所指的各个敏感区,是只要涉及就算,还是只是和地下水有关的才算,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有的地方以风蚀为主,有的地方以水蚀为主,但真正是由地下水影响的确很少或不占主要贡献,这种情况,那算是敏感还是不敏感呢?
3、“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6.3.1.5”中给出的分级,缺乏程度的概念,如“地面沉降”不同程度应对应不同等级。或者说对表10中的“产生”和“出现迹象”两个词没有理解透彻,地面沉降10cm算是“产生”呢还是“出现迹象”了呢?

sceptic 发表于 2011-11-30 15:37

坐等高手指导

soilrock 发表于 2011-12-4 21:47

已阅,关注。

fhnp01 发表于 2011-12-5 01:38

坐等高手指导

ahqiao532 发表于 2011-12-7 10:41

已阅,关注。

kcathy 发表于 2011-12-16 09:20

产生地面沉降,理解为只要有地面沉降就算吧:sleepy:

xiyun_bing 发表于 2012-2-16 15:52

版主{:soso_e179:},同样疑问啊,坐等解答,期待专家高手

haomaer 发表于 2012-2-21 16:28

本帖最后由 haomaer 于 2012-2-21 21:33 编辑

1、“建设项目场地”的具体所指
该词在导则中不同位置有不同理解,如“6.2.1.2 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中“建设项目场地”专指项目占地范围,而在“6.1.2.4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的“建设项目场地”则有区域性的概念,只有可能影响到的范围,如此等等。
6.2.1.1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场地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等涉及的场地”,应该不是指“可能影响到的范围”吧,因为此时评价等级尚未划分,评价范围尚未确定,所以应该不是区域性的概念,至少不是很大影响区域吧。
2、“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理解
“6.3.1.4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所指的各个敏感区,是只要涉及就算,还是只是和地下水有关的才算,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有的地方以风蚀为主,有的地方以水蚀为主,但真正是由地下水影响的确很少或不占主要贡献,这种情况,那算是敏感还是不敏感呢?
应该是只要涉及就算吧,即使现状以风蚀、水蚀等为主,那也表明这个地区的十分脆弱,就算现状地下水的影响很少,但地下水水位、水量一旦发生变化,就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6.3.1.5”中给出的分级,缺乏程度的概念,如“地面沉降”不同程度应对应不同等级。或者说对表10中的“产生”和“出现迹象”两个词没有理解透彻,地面沉降10cm算是“产生”呢还是“出现迹象”了呢?
地面沉降只要出现了,就算是吧。
表中只提到了“出现土壤盐渍化、沼泽化迹象”,至于是迹象呢、还是严重呢,等级的划分详见生态导则。

某某stupid 发表于 2013-1-5 20:30

1、“建设项目场地”的具体所指
该词在导则中不同位置有不同理解,如“6.2.1.2 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中“建设项目场地”专指项目占地范围,而在“6.1.2.4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的“建设项目场地”则有区域性的概念,只有可能影响到的范围,如此等等。
包气带防污性能本身就只与项目场地直接相关的区域,简单点说,它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只有有污染物存在的才能体现出这个性能。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的建设项目场地所指的对象是地下水这个动态的概念,地下水的分布具有强烈的区域性,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才能体现出建设项目对它的影响。其实这个还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地质条件来分析的
2、“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理解
“6.3.1.4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所指的各个敏感区,是只要涉及就算,还是只是和地下水有关的才算,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有的地方以风蚀为主,有的地方以水蚀为主,但真正是由地下水影响的确很少或不占主要贡献,这种情况,那算是敏感还是不敏感呢?
其实这个问题我理解不是很明白,在你看来那些项目与地下水有关?或者说怎么去确定地下水在一个地质作用中的贡献度?个人觉得导则中的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对第一类来说就主要是地下水的水质问题,第二类项目的地下水流场的变化,一旦地下水水位的改变带来上部居民用水的减少,上部生态用水需求的不足,以致于水土流失等等相关的都应纳入铭感去

应该是只要涉及就算吧,即使现状以风蚀、水蚀等为主,那也表明这个地区的十分脆弱,就算现状地下水的影响很少,但地下水水位、水量一旦发生变化,就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6.3.1.5”中给出的分级,缺乏程度的概念,如“地面沉降”不同程度应对应不同等级。或者说对表10中的“产生”和“出现迹象”两个词没有理解透彻,地面沉降10cm算是“产生”呢还是“出现迹象”了呢?
地面沉降只要出现了,就算是吧。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是个比较广泛的问题,其本身是个定性分析的过程,如果要定量的去确定我想地下水环评应该还不至于,就像地方病而言,我只能去调查一个现状,如果你要去确定地方病产生的原因话怕要进行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了吧表中只提到了“出现土壤盐渍化、沼泽化迹象”,至于是迹象呢、还是严重呢,等级的划分详见生态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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