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之一:环境地下水问题与环境地下水条件
本帖最后由 soilrock 于 2011-12-4 00:07 编辑疑惑之一:环境地下水问题与环境地下水条件
“地下水环境导则”中有两个频率颇高的术语:“环境地下水问题”与“环境地下水条件”。前者在7.3款中给出了明晰的定义:环境地下水问题“指因自然或人类活动而产生的与地下水有关的环境问题,如地面沉降、次生盐渍化、土地沙化等”,是II类地下水环境项目的本质特征。但对后者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
如以“环境地下水问题”的定义出发,“环境地下水条件”可直接理解为“产生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条件”;据此还可进一步推断:凡不会引起地面沉降、次生盐渍化、土地沙化等环境地下水问题的I类项目,可不必调查和分析环境水文地质条件了。但导则的条文中却多处暗示或明示:I类项目也需掌握或了解“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如7.1、7.2、7.3、8.3.4.5款和表12等;对II类项目有时却无此要求,如8.2.3款。
我要提出的的问题是:神马是“环境地下水条件”?它包括了哪些具体内容?
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者掌握或了解“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时,应明确告诉执行者何为“环境水文地质条件”,这是起码的要求。 等待高手答案 这得由编导则的专家来回答 这得由评审会的专家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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