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2012年注册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203/t20120302_224152.htm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9号
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2012年注册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50号)和《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1〕4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2012年注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作已经结束。核安全相关人员执业单位(以下简称“执业单位”)推荐参加考试人员中287名合格,予以注册(附件一);个人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中142名合格(附件二)。 二、2010年确认注册,需延续注册的,由执业单位在注册有效期满两个月前填写《延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向我局提交延续注册申请(附件四)。延续注册人员应持有我局近两年内颁发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需提交证书复印件,以下类同)。 三、已通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可由执业单位指定执业范围,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附件五)。2009年以前(含2009年)通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的被推荐注册人员,应持有我局近两年内颁发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四、拟变更执业单位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由拟聘执业单位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附件六),注册申请时应附有原执业单位的正式同意变更意见。拟变更执业范围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由执业单位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见附件六)。 我局每年将分两次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信息,各执业单位应以单位公文形式分别于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可直接链接下载,表格应按附件格式填写)。 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见国核安发〔2010〕25号)要求但未取得执业单位代号的单位,应持本单位核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或环评资质证书副本,以单位公文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备案。 联系人:国家核安全局一司 宋少良 联系电话:(010)66556846 电子邮箱:renyuanzizhichu@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邮编:100035
附件:1.2012年第一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确认注册信息 2.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个人报名) 3.延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统计表 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 通知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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