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zh 发表于 2009-3-3 14:0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1.总则
 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 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
 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2.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2.6 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
 3.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
 3.2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3.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3.2.2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2.2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1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5.污泥运输和储存
 5.1 污泥运输。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转和储存。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
 6.1 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6.2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6.7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7.
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
 7.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7.2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7.3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jingkaiyue 发表于 2009-3-3 16:32

好贴,值得学习!

envir 发表于 2009-3-3 19:58

非常及时的产业政策。

numenhk 发表于 2009-3-15 16:39

:victory:   谢谢提供

gezizyz10281030 发表于 2009-4-24 09:16

谢谢提供!!!

qlzhf 发表于 2009-7-30 14:46

谢谢提供该部分内容,学习了!

毛毛eia 发表于 2009-10-26 15:11

:victory:谢谢啦

达标排放 发表于 2010-1-21 11:30

全是规范,规范的好

michaelscut 发表于 2010-10-10 21:16

谢了,正在学习这方面知识。

圣魔傲天 发表于 2010-10-13 09:12

:lol谢谢楼主提供!!

qxhj2008 发表于 2010-10-13 20:38

好资料,谢谢提供,拿走了

wayneoo7 发表于 2011-8-26 13:09

学习了~~谢谢

hustelf 发表于 2011-8-27 16:52

恩,学习下子

xuxiaojun1988 发表于 2011-8-28 11:27

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李海生在西南地区环评技术评估座谈会上的讲话
李海生
(2011年7月18日)(节选)

目前,全国已有国家级评估机构1家,省级评估机构29家,地市级评估机构100家,仅省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就达582人,一些地方县一级也设置了评估机构,全国技术评估队伍在为环评管理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作风建设。一方面,评估工作从诞生之时起,就处于风口浪尖,当前评估工作面临的压力更是有增无减。国家经济增长方式正处于转变的阶段,地方的发展压力大,“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我们承担着保护环境的责任,不敏感的选址越来越少,项目工艺越来越复杂,社会力量参与环保意识越来越高,如近期发生的大连PX项目就再一次引起了全社会对化工项目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环评工作自身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评估要简化。要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突出抓好原则问题,小问题通过提要求来解决,这样效率提高了,我们面临的压力就小了;第二,环评导则还需改进。导则篇幅越来越长,内容越来越多,要在提高导则指导性和适用性上下功夫;第三,专家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环评工作面对这些工作压力和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这支队伍有良好的作风,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好务,为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服好务,切忌把我们的工作简单地看成“卡、压、挡”,而是要通过我们的努力,使经济发展得到优化,使发展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大家要多想一想,这些年,为科学发展我们做了哪些事,作为资源环境守护人我们尽了哪些责任,还有哪些没做好、没有做到的地方。要通过良好的作风和过硬的技术赢得全社会的尊重,消除社会上对我们工作的不理解。
各级评估机构要趁着环保事业发展的大好形势,抓紧壮大队伍,队伍要做大做强,国家评估中心要在“十二五”期间发展到300人,省级评估中心要达到100人。各级评估机构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为环保事业多做贡献,多出成果,这样领导才会重视,社会才会尊重,评估事业才会发展。
要切实增强评估工作的核心竞争力。这是全国技术评估机构目前共同面临的难题。当前,我们在评估工作中还是“专家依赖型”,过度使用和依靠专家,增加了大家的惰性,不利于评估事业的长期发展。部评估中心在建设全国的环评基础数据库,我觉得各地也应该建设自己的数据库,我们还可以实现联网,互通有无。同时,也建议大家能和中心的环境影响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以及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多合作,加强报告书复核验算,加大遥感技术在评估领域的运用,从根本上解决环评报告“假数真算、真数假算”的问题,切实提高评估效能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
专家队伍建设。刚才讲了,目前的现状我们这支队伍还处于“专家依赖”阶段。即使今后大家软、硬件都提升了,我们还是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专家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对我们至关重要。坦率地讲,目前,专家队伍水平参差不齐,道德水平差强人意。专家队伍中“万金油”类型的太多,相当一部分专家没有自己的一技之长,更谈不上独门绝技。更可怕地是,有些专家吃完“甲方”吃“乙方”,甚至给项目过关当起了“说客”。这些,对于我们的事业都是致命的。大家要管好专家,加大专家管理力度,给专家良好的待遇、足够的压力和有效的监督,发挥其把关作用。

明天 发表于 2013-9-7 17:39

感谢提供,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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