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问题
今天研究了一下新导则,以后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提了。但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取值梯度好像在导则中没有明确啊。比如说原来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是100m范围内是50,100-1000m范围内梯度是100.新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中好像找不到相应的规定啊。 我也纳闷中,大概软件计算结果会自动调整!这次全部靠软件了 制定政策的 人拍脑袋。 下面执行的人 想破头 估计是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 好像关注这个问题的人不多啊 卫生防护距离不可能不提吧?各特殊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没说废止呀!不提不对吧???疑惑中!!! 没有说废止,就是还要执行 评估中心实验室的计算说明文档里有提到:(4)计算点:为离源中心10m到5000m,在100m内间隔采用10m,100m以上采用50m。计算点相对源基底高均为0。
(5)计算输出:环境防护距离取值方法为:(离面源中心)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小距离(m)
所以,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软件,在100m以内相当于是以10m提的,100m以上,50m提级。
但矛盾之处在于:(7)本程序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可再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画出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计算程序本身是扣除面源中心到厂界距离的,但是跟计算输出的说明存在矛盾~~ 确实有很多问题还要学习 麻烦你们告诉我一下 具体的估算模式是什么啊?怎么找不到啊? 搞不懂没详细解释 但是有这方面的题 我还在学习ing 一个新标准的使用,在适用了一段时间后,是不是应该由国家环保部,或其推荐的具有公信力的单位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培训,解释条款,解答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昨天参加了部门组织的培训,老师说新导则是引用,所以卫生防护距离不再使用了, 新导则是引用?什么意思?
你参加的什么部门的培训?环保部?
我觉得没有说废止,应该是同时执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