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王 发表于 2012-7-3 19:42

关于同意安徽长之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复函

安徽长之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的申请》(〔2012〕08号)收悉。根据实地考察及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审查意见,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符合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环境监理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同意你公司在我省境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省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广。
三、你公司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期间,应接受建设项目属地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我厅将适时组织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你公司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监理报告抽查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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