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sn 发表于 2012-8-10 10:23

关于发布《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48号





关于发布《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规范和促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活动,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标准 公告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8/t20120809_234561.htm
附件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删除“4.2 指标”中“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和“中水回用率”两项指标及相应的指标值要求。 二、在“4.1 基本条件”中增加“(8)园区经济保持持续增长,且国内生产总值三年年均增长率不低于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三年年均增长率。”三、在“4.1 基本条件”中增加“(9)园区应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利用应符合当地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 年 8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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