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mj23 发表于 2009-8-28 15:27

餐饮业环保要求

2新发现的一个餐饮业的环保要求
分享下哈

fifibaba 发表于 2009-8-28 15:43

楼主,这个如何???:)

徐州市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8月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造、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及其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大排档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茶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水、污物等污染的防治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市容与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服务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规划餐饮服务业布局。在城市改造和开发时,应当规划餐饮服务业相对集中的经营区域。
    开发建设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在编制的住宅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餐饮服务业设施。
    用于餐饮服务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标明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下列场所或地区不得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第九条在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外三十米范围内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通过公告、听证会或者其它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新办加工制作与提供消费场所为一体的餐饮服务业,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八平方米,消费场所的室内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
    第十条餐饮服务业项目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所在建筑物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下且无专用烟道的,排气筒出口应当高于该建筑物最高点一点五米以上,排气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应当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二)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隔油、格栅、残渣过滤等污水处理设施;
    (三)安装防止环境噪声超标的隔声、降噪、减震设施。
    第十一条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验收意见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第十二条现有餐饮服务业项目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或者烟道、灶台等布局发生改变,致使其油烟、污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服务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时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在室内设置专门容器,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密闭存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通风和噪声排放装置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安装规范、市容标准和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五)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业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下列排放标准:
    (一)向环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废气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安装并正常运行通过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视同达标;安装未通过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网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和倾倒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三)占道经营或者在店、室外从事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食物烹饪、加工制作、净菜、洗涤及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餐饮服务业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限期整改或治理,逐步进行调整、改造、搬迁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市民担任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协助对餐饮服务业环境的监督。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违法经营者名单。
    在公布违法经营者名单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经营者,并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批或者验收,未按法定时限进行审批或者组织验收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经营者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环境污染防治产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或不及时清洁维护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致使运行不正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及扰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服务业监督检查的,由执行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bspy 发表于 2009-8-28 17:01

唉,楼上的,你没理解lz的意思啊,他是说他发现了一个,但是自己又没发上来,不是找这个的。

yufeilong264299 发表于 2009-8-28 18:22

再发一下吧

yuqilin 发表于 2009-9-12 11:18

fifibaba   理解错了呵呵

ziblwh1 发表于 2009-9-27 16:03

感觉条件苛刻啊,小区沿街房就不能做饭店了啊

ntmdqs 发表于 2010-9-29 12:14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
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随着我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饭店、歌舞厅、游戏场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这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经济、丰富了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但部分项目因选址不当、设备简陋、污染防治设施缺乏等原因,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群众反应强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保护和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在饮食娱乐服务业审批,尤其在选址问题上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具体要求为:
1、在以居住为主的居民楼,不得审批容易产生污染的饮食、娱乐等服务场点。
2、禁止审批在居民、文教、公共活动区域容易产生恶臭、异味和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电焊、喷漆、切割水磨石门店、机动车修配厂等项目。
3、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审批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业。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二、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和燃气供应区从事饮食、娱乐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和使用燃煤锅炉。其它区域不得新建10吨以下燃煤锅炉。
按要求,积极推广清洁能源,限期淘汰燃煤锅炉。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1、饮食业必须使用管道煤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并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经净化处理后,通过烟囱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水应经隔油池或其它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2、城区范围内建设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3、建成后及时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否则,停业整改,不得通过验收。
四、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现场监督管理,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或不执行环保“三同时”擅自开业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查处。
五、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严格把关,依法审批。若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将取消其项目审批资格,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0054917 发表于 2010-12-8 08:53

求,积极推广清洁能源,限期淘汰燃煤锅炉。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1、饮食业必须使用管道煤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并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经净化处理后,通过烟囱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水应经隔油池或其它处理设施,

zyj13563800317 发表于 2011-5-26 20:22

楼主发哪里了?

Yu_Lingwei 发表于 2012-1-11 10:40

这个各地有自己的规定吧……

tengyixueqi 发表于 2012-2-15 15:14

我想要咨询一下,如果所在建筑物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且无专用烟道的,烟囱的排气筒应该如何设置?:o

fwd1978 发表于 2012-3-11 23:08

可惜我不是那里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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