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jx_79 发表于 2013-2-28 08:24

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适用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请示》(吉环文〔201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和评价。乡镇地区环境振动目前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以上两项标准执行。
  二、我部正在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将统一规定城市和乡村区域环境振动限值与监测要求,适用于今后振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21日
http://www.zhb.gov.cn/gkml/hbb/bh/201302/t20130227_248575.htm

svr4317 发表于 2013-9-8 11:18

谢谢楼主~~学到了~~~

大兵 发表于 2013-5-11 21:01

有用有用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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