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环函35号
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适用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请示》(吉环文〔201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和评价。乡镇地区环境振动目前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以上两项标准执行。 二、我部正在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将统一规定城市和乡村区域环境振动限值与监测要求,适用于今后振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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