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byhb 发表于 2009-10-8 16:52

环境现场监管工作要求

环境现场监管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
一、检查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的要求
三、建档
四、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
一、检查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
1、企业所属行业,主要产品品种、原材料、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
2、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
3、企业历年所有项目的合法性。
4、企业产污情况。
5、企业治污情况
二、现场检查要求
1、每个企业现场检查频次要求。
2、现场检查的内容,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要求。
3、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及执行落实要求
三、建档
四、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要求


环境现场监管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
一、检查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的要求
三、建档
四、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
一、检查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
1、企业所属行业,主要产品品种、原材料、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
2、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
3、企业历年所有项目的合法性。
检查企业从建成之日起至今,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数量,每个项目的建成投产时间、环保审批及验收情况。对项目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4、企业产污情况。
(1)掌握企业所有生产车间(分厂、生产工段)的数量及名称,各车间的生产工艺。
(2)产生污水、废气、固废(危险废物)的有哪些车间,各车间污水、废气、固废(危险废物)的产生部位在哪里,产生量有多少,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为多少以及处理去向等。
5、企业治污情况
(1)企业污水、废气、固废处理设施的数量、名称及每套处理设施接纳哪几个车间的污水、废气来处理。
(2)每套污水、废气、固废处理设施的建成投入使用时间、处理工艺流程、设计处理能力及实际处理能力、处理效果。
(3)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标准;每个排污口污水或废气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每个排污口排放哪几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或废气。
(4)固废(含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固废处置设施名称及设施是否经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
二、现场检查要求
1、每个企业现场检查频次要求。
一般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和普通污染源来确定。结合当前节能减排工作,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和有减排任务的企业,每月至少检查1次,污水每月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废气每季度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对普通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污水每季度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废气每年进行1~2次监督性监测。每次检查后要编写《监察报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报告范本)
2、现场检查的内容,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要求。
应针对每个企业的产污和治污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相应地根据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进行制作。现场检查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排放污水的检查
一是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各处理工序运行状态,即各处理工序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工艺要求进行加药,是否有暗管、旁路偷排,排污口感观是否有明显异常,要重点检查自动在线监测仪的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二是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完整性和逻辑性。主要是污染治理设施各工序日常运行记录、监测数据及用电记录的完备情况,检查其用药与领药、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正常用电与实际用电等逻辑合理性。
(2)对排放废气的检查(主要是锅炉废气)
一是检查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状态,主要是是否在正常运行,即是否按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是否有旁路偷排。对水膜脱硫设施,应当场用PH试纸抽查进水PH值。二是检查脱硫设施运行记录的完整性和逻辑性。主要是耗煤量、煤均含硫量、脱硫剂使用量、废气量和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及脱硫设施用电等记录的完备情况,并检验记录数据的逻辑合理性,主要是脱硫剂的记录用量与进货单(或领料单)数量是否相符、物料衡算用量与实际用量是否接近。
(3)对固废(含危险废物)的检查
一般固废是否有处置量的记录,处置量是否与正常生产时的产生量接近;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是否到有关部门和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现场检查记录格式)
3、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及执行落实要求
(1)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情形及处理
a: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并罚款
c: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立案处罚,污水上限10元,废气上限5万元。
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3)设施运行记录或自动监测仪反映历史多次超标排污的要责令企业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并追缴排污费。
(4)环境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要有书面处理材料,不得口头警告或口头责令处理。对企业下达的行政处罚、限期整改通知,环境监察部门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落实,确保执行落实到位。
三、建档
每个企业要一厂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环评报告、环保批文、验收意见。
2、企业的生产工艺。
3、处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处理工艺流程。
4、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排污费缴纳。
5、日常执法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报告。
6、下达的各种限期整改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的整改报告。
四、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要求
1、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环保工作,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负责环保管理工作,落实专人每天到处理设施现场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2、制定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从领导到具体操作人员的职责。
3、完善处理设施的各种运行记录和加投药记录,证明处理设施历史运行状态。
4、对厂区的排污管道、雨水管道、市政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拆除、封堵旁管、暗管、暗沟。
5、严格执行报告和审批制度。处理设施(含自动监测仪)故障或停运、超标排污(人工和自动监测仪数据)、突发事件、处理设施改造或更新、项目投入试生产或延期试生产、不按期限完成整改等等行为,要及时报告环保部门

fifibaba 发表于 2009-10-8 20:18

楼主所发应该是环境监察的现场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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