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xing_lila 发表于 2007-2-6 17:48

[2007.02.06]松花江污染100万罚款便宜了污染企业?

2007/2/6/8:39来源:工人日报

据报道,一项迟来的处罚决定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这就是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主角”———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从而引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这起特别重大的水污染责任事件,造成了有目共睹的损失,有关部门却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让人吃惊不已。

    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只能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可100万元对于某些“财大气粗”的企业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毛毛雨”。这能让它吸取教训,警示后人吗?如此“便宜”的罚款不仅让环保部门尴尬,也让笔者感到失望。

    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锡武曾算了一笔账。他在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的一家重点污染企业调研时发现,2005年这家企业应当缴纳排污费116万元(实际上只交了36万元),加上环保部门对其的罚款4万元,这家企业一年违法排污总成本为120万元,违法100年也不过1.2亿元,而这家企业的环保要达标至少需要投入1亿多元。

    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竟有天壤之别,这导致污染企业“宁愿认罚不治污”成为普遍现象,企业的排污设备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严重,显然与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有关。“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这是法律的名言也是原则。“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已成为令环保部门颇感头疼的问题。

    当环境违法能为违法者带来利益时,实际上是在“鼓励”、纵容违法,这时违法便会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如何修补法律漏洞,让环境违法者付出应有的违法成本,罚到他们不敢再违法,需要摆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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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暮雪 发表于 2007-2-6 20:05

一起严重违法事件的处罚经历了一年的时间,可见环保执法的难度,如果企业不服再复议、上诉,100万的罚款什么时候能执行呢?

王芳 发表于 2007-2-7 09:05

这么严重的污染问题为什么不叫停企业的生产呢?

周元凯 发表于 2016-6-10 16:29

需要摆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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