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无声 发表于 2014-2-10 07:56

关于高压走廊下能否建设建筑物问题

有好多朋友总是问地块上空存在高压走廊,有没有明文规定,禁止高压走廊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表7.5.5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330      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5-2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也有相应规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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