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4年 第3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具体细节可链接至此处。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起废止;《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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