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an1215 发表于 2015-3-3 11:08

环函【2014】170号-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170号





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函〔2014〕6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稀释排放行为,《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以每万只电池为单位规定了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主要适用于手提电脑、摄像机、移动通讯等便携式电器用锂离子/锂电池生产企业。   随着电动汽车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大容量锂离子电池迅速应用,以每万只为单位规定的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与实际排放情况有一定的差别。此类大容量锂离子电池企业,应以电池容量为单位执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即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分别按照1.0 m3/万Ah、0.8 m3/万Ah、0.6 m3/万Ah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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