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al2000 发表于 2015-7-18 16:04

河北突破性改革环评审批 获省领导批示肯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改革创新环评审批制度的做法获省领导批示肯定

为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河北省经济发展,近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关于改革创新环评审批制度的报告》。省委、省政府领导予以充分关注,并作出一系列肯定性批示:
周本顺书记于2015年6月10日批示:生态优先的原则任何时候需要坚持。环保要管严。但在环评审批方面,确实需要创新,提高效率。请深改组研究。
张庆伟省长于2015年6月29日批示:按国务院常务会确定的环保工作要求修改后,以改革内容报省委深改办。
赵勇副书记于2015年6月10日批示:呈本顺书记阅示。
杨崇勇常务副省长于2015年6月23日批示:国鹰同志和环保厅重视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拿出了一些好的办法。请改革办振华同志、发改委永久同志阅。
张杰辉副省长于2015年6月12日批示:请庆伟省长阅示,此报告在改革创新审批制度方面有突破,可行。建议报本顺书记。


环评爱好者小编注:虽然河北省目前还没有公开上述改革的具体内容,但领导批示中多次提到“创新,效率,突破”,看来此次改革应该不是一般的改革创新,而是突破性的审批改革,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
关于规范环保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环法【2015】18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29号)的精神,按照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结合环保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实行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没有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同时,要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内设处(科、股)室和下级环保部门擅自新增、变相设定审批事项和扩大审批范围,随意调整和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制度、程序上墙获电子屏幕播放,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暂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事项,要按照进驻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同等要求规范办理。
(三)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等跨部门审批工作。暂时不具备并联审批条件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要按照本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办理。
(四)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明确相关信息,不得采取出具接件单、口头答复等形式,变相不予受理或推迟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事项,应出具正式书面凭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报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坚决取消附带、重复性的审批环节。
(五)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因客观因素无法送达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将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编制服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和办事指南说明,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显著位置摆放,方便申请人取用,要在部门网站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七)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上下级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之间要形成协调联动,由上级部门牵头,对相同或类似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审查工作细则,避免审批条件、流程、依据、裁量等方面的差异。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八)严格有关中介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环评服务、环境监理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工程技术评估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逐步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目录化管理,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等级制和信用评价、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制度。
二、健全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一)实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积极推行“阳光审批”,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窗口、网上审批平台等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并开设专门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加快建设全省环保系统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推行网上申报、预审和审批,逐步实现“横向联通”和 “纵向贯通”。强化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互动交流、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的上下联动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实现纵横协同监管。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要建立健全相关考评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环保部门在10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同级审改办备案。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将半年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同级审改办,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环保部门的落实情况,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2015年6月15日
冀环法195号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经省审改办同意,现将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审批等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实施;将提出新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等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转为内部管理事项。见附表。
请你们及时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最晚于7月10日前开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的申请,并就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审批岗位和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更好地服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同时,及时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在本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开。                            2015年6月25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表一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
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原实施主体实施依据下放后实施主体备注
1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行政许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保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设区市环保局

2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省环保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设区市、县环保局

表二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
序号项目名称行政权力类别原实施主体实施依据
1提出新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环保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第十二条第二款
备注省政府是最终审批机关,申报部门是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而提出审批建议不属于针对市场主体的审批事项,建议作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再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关于贯彻落实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5〕18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1号),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在工作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 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精神,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和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创新投资管理方式。依托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确保既放权到位、接住管好,又服务到位、监管有效,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基本原则
(一)同步放权,接住管好。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便于项目单位就近办理和市、县(市、区)政府贴近服务,使简政放权的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进一步提升基层政府能力素质,确保顺利承接。
(二)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注重发挥各级政府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四)依托平台,高效监管。加快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平台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全透明、可核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五)立足服务,信用监管。推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将监管工作的落脚点放到为项目单位做好服务上,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充分发挥项目信息和信用记录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切实接住管好
(一)合理划分管理权限。结合我省实际,将市、县(市、区)政府承接能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具体划分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权限。对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
(二)部门主动协同放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取消或下放后,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海洋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权限,尽快同步下放。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相关部门要采取委托与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按时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投资项目不同类别,明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海洋环评)审批、用地(用海)审批、取水许可、施工许可等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通过优化程序、并联办理,合理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突出监管重点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在线监管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在项目开工前,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规定,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指导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工后,要依法及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落实监管责任
(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逐级明确承接方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将其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按照接住管好、服务到位的要求,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加强培训和经验交流,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规定要求,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级负责”的原则,科学合理调整、理顺监管体系,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
六、创新监管方式
(一)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利用电子政务外网,在完善省、市、县级审批系统项目申报、在线办理、监督管理、电子监察等四类应用功能的基础上,构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横向联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到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逐级纵向贯通,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
(二)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投资项目,由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即时生成代码,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三)建立监管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纵横联通和信息共享。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海洋环评)审批、用地(用海)审批、取水许可、施工许可(审批)等手续。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四)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制度。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的内容指引和通用格式,实行项目信息在线报备。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有关部门要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信息等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健全约束惩戒机制
(一)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手段,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不断扩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渠道,并将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便于其他部门及时跟进监管。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项目单位出现多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一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有关部门对守信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服务快速通道,形成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项目单位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抓紧制定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措施。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城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二)保障监管平稳过渡。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前,有关方面要建立能够有效运转的线上线下联动机制以及项目台账、信息即时相互抄告等制度,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相互抄告,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城乡建设和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可依托现有本系统信息平台,先行构建“纵向贯通”的监管系统和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过渡期内,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为企业报备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现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以及联网审计预留接口,各项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要提前做好衔接。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7日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评爱好者网)

zbeia 发表于 2015-7-19 15:29

赵勇副书记于2015年6月10日批示:呈本顺书记阅示。
严格按职务高低,管有用没有一个不落

Randy 发表于 2015-7-19 19:31

会有什么变化嘛?:o

SY001 发表于 2015-7-20 08:35

周本顺书记于2015年6月10日批示:生态优先的原则任何时候需要坚持。环保要管严。
真能如此,环保事业大有希望!

cjhu228 发表于 2015-7-20 08:36

粗粗看了一遍,有啥新意吗?

xxcjtks 发表于 2015-7-20 09:19

主要内容没看出来

xingganxiaobaic 发表于 2015-7-20 09:27

不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了 直接备案 :lol:lol:lol:lol

FN3081 发表于 2015-7-20 12:00

无新意:@:@

FN3081 发表于 2015-7-20 12:01

[发帖际遇]: FN3081 轻信小广告,请老军医看病,结果人财两空,损失 5 个 金币.:@:@什么情况

lcw1023 发表于 2015-7-20 14:46

好像原则性的东西比较多

gsm.hed 发表于 2015-7-20 16:44

没看出个所以然啊~

周元凯 发表于 2016-6-26 17:26

规范环保行政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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