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zw 发表于 2016-1-7 20:25

新法将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改为环保部门委托

日前,环保部开始对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验收调查机构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地调查,并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调查和报告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及报告编制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接受委托开展验收调查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调查和报告编制,并对验收调查报告质量和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特别重大项目需要延长时限的,需报请委托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验收调查及报告编制费用由委托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验收调查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验收调查机构应当报委托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抄送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调查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验收的决定:
(一)生态保护设施及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落实的;
(二)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未达到相应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动的;
(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未整改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三十二条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监理、验收调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在上述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杨海亮 发表于 2016-1-8 10:32

这不是新生“红顶中介”吗?

dyl493379011 发表于 2016-1-8 10:47

楼主你好,能不能把这个全文链接发出来看看?

HZ红隼隼 发表于 2016-1-8 21:20

不让环保局直接插手,找中介来做中间连接,这个是好是坏呢?

xzw 发表于 2016-1-18 13:07

dyl493379011 发表于 2016-1-8 10:47
楼主你好,能不能把这个全文链接发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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