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2020105li 发表于 2010-7-31 20:40

于印发《浙江省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于印发《浙江省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移动通信环境管理,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电磁辐 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令)等规定,特制定 《浙江省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 与我局联系。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00一年四月十月
浙江省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促进移动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 环境保护局第18号令)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包括无线寻呼系 统、集群通信系统和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的单位,以及向建设移动通信台 (站)的单位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的环 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建设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必须防治电磁辐射污染, 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在向计划、电信管理部门报送 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局;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申请办理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省环境保护 局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在15日内将受理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并 将受理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局。 移动通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主持, 经所在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省环境保护局在收 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的,视 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第六条 新、改、扩建单个移动通信台(站)前,建设单位应填报《浙 江省移动通信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经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 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 新、改、扩建移动通信台(站)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向省 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移动通信台(站)频率不得改变、功 率不得提高,确需改变或提高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省环境保护局审 批。

  第九条 移动通信台(站)的建设必须合理布局,优化选址,发射大 线应与城市景观协调一致。

  在技术允许条件下,各种移动通信台(站)或不同通信网络应做到资源 共享。

  第十条 移动通信台(站)确需在感敏建筑物上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事 先征得建筑物产权单位或所住居民的同意。

  第十一条 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电磁辐射环 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推》(HJ/T10.3-1996)的规定,移动通信台(站)建设 前应对拟建地点周围的电磁辐射背景水平进行监测,电场强度背景值大 于10V/m的地区不得建设通信台(站)。

  第十二条 投入运行的移动通信台(站)对公众的电磁辐射照射,必须 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确定场景参数份额,同时建设单位有 责任使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减少到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建成而未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的移动通信台(站),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应补做电磁 辐射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经当地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报省环境保 护局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经省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的原有的和新建的移动通信台 (站),由省环境保护局发给验收合格证书。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整改;难以治理的要 停止使用或搬迁。

  第十五条 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电磁辐射专 项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环境保护局依照国家《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幼儿园、学校、机关、 居民住宅区筹建筑物。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gmq117 发表于 2010-8-1 21:11

好东西!比北京的暂行规定全面!各个省都应该制定!

鹤无声 发表于 2010-8-2 08:04

感觉里面有个别地方不尽合理!欢迎拍砖!呵呵

鹤无声 发表于 2010-8-2 08:05

回复 2# gmq117


    我很赞同,只是这个最好能统一步调就好了

gmq117 发表于 2010-8-2 17:40

是的最好是国家能制定一个!

shybird 发表于 2010-8-5 15:02

好像内容太空泛!!除了一个背景值超过10V/m不准建基站外,其它没新意

不服 发表于 2011-8-24 10:16

个人认为算是比较合理的了,和北京的比起来~
北京的条例对建设单位要求过高,且并非合理,现在各地移动通信基站投诉纠纷相当多,国家是应该研究出来一个规章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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