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al2000 发表于 2016-10-20 23:09

江苏印发新《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6]109号)

环评爱好者网提示您,本文核心内容主要有:
1、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2、以下4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3、环评爱好者网附:
关于环保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 第17号),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4、环评爱好者附:
与2015年版老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对比: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下放到市级)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下放到市级)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其中以下3类项目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三)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6 10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4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行使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印发
(来源:环评爱好者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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