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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说明

热度 3已有 634 次阅读2010-11-26 10:38 |个人分类:环保相关|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交于环保局窗口,。
  2、受理: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市环保局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表(可下载),5天内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交于环保局窗口。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可下载);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含监测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表(可下载);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准备五套,交于环保局窗口。
  5、组织验收: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的验收意见的项目,5天内市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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