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者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规定其保护地位的目标。生态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7.自然景观;
8.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9.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10.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洄游通道;
1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1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1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地。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三类,根据生态敏感性程度,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目》(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的环境敏感区,定义了特殊生态敏感区、重要生态敏感区和一般区域等三类区域,并列举了所包含的区域。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不再作为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保护区不再作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对于编制专题报告、有其他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如土地预审、防洪评价、水土保持、地灾、压矿等涉及的河流源头区、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水土保持三区等不作为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