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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十一五”期间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 ...

热度 14已有 854 次阅读2012-8-29 16:03 |个人分类:淄博地区资料| 企业, 高新区, 高等院校, 办公厅, 污染物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十一五”期间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淄博市“十一五”期间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实施,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根据《“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淄博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淄博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制定淄博市“十一五”期间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使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减少,控制在省分配的总量计划之内,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3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6.08万吨,COD36849.1吨,氨氮入河量3038.6吨。其中:张店区二氧化硫16104吨,COD5540吨,氨氮入河总量345吨;淄川区二氧化硫16016吨,COD3801.7吨,氨氮入河总量141.7吨;博山区二氧化硫14263吨,COD3608.4吨,氨氮入河总量123吨;周村区二氧化硫3667吨,COD2285吨,氨氮入河总量360吨;临淄区二氧化硫16053吨,COD2342.6吨,氨氮入河总量83.4吨;桓台县二氧化硫7193吨,COD4916吨,氨氮入河总量29.5吨;高青县二氧化硫7930吨,COD2003吨,氨氮入河总量45.2吨;沂源县二氧化硫5667吨,COD2257.7吨,氨氮入河总量150吨;高新区二氧化硫13800吨,COD2050吨,氨氮入河总量5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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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原则
  (一)水污染物COD总量分配原则
  1.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到2010年底,全市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36849.1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8125.9吨,削减比例18.1%。2008年底前,小清河石村、孝妇河长山、猪龙河入小清河口、淄河崔家郭村北、齐鲁石化排海管线308号井5个断面COD不超过100mg/L,氨氮不超过5.0mg/L;2010年底前,小清河石村、孝妇河长山、猪龙河入小清河口、淄河崔家郭村北4个断面COD不超过40mg/L,氨氮不超过2.0mg/L。
  2.实现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主要途径:2007年3月,建成运行高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临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07年5月完成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改造任务,2007年底各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完成工艺改造,外排废水达到一级A类排放标准。2008年底前水污染物总量削减主要靠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完成。同时,提高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实施水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削减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业点源水污染物排放量。
  2008-2010年,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主要依靠齐鲁石化公司、博汇集团、贵和集团等企业通过实施污水资源化和实施水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实现。
  3.经核算,“十一五”期间各区县COD削减比例分别为:张店区25%,淄川区28.2%,博山区18%,周村区18%,临淄区37%,桓台县59%(博汇集团、贵和纸业实现污水资源化),高青县48%(青苑纸业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沂源县19.1%。高新区因建设高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原张店区部分排污总量转移给高新区,高新区总量增加。综合测算,全市水污染物总量平均削减33%。
  4.氨氮等污染物以及特征水污染物的总量分配参照COD总量分配的原则制定。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区县“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控制目标要求,确定年度削减比例,分配企业COD
  、氨氮排污总量,确保2008年度削减任务和2010年度削减任务按期完成。
  (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原则
  1.2010年省政府分配给我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是16.02万吨以内,在2005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削减30.6%。其中,电力行业排放总量5.78万吨以内,在2005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13万吨。
  2.各区县、高新区电厂要按照《区县“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时限完成脱硫工作;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每年削减比例和分配指标由各区县、高新区确定,并确保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完成。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与经济发展计划统筹考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和完善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落实污染物减排责任。一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着力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核定、统一公布。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及时掌握老污染源削减和新污染源增加动态变化情况,为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奠定基础。二是市及区县分层次确定各自监测的重点污染源,建立和完善减排监测体系。三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把强化政府责任作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环节,逐步建立问责制度。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坚持“以新带老”,新上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二是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纺织、汽车、电力、煤炭、钢铁、水泥、焦炭、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等国家宏观调控的十大行业,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三是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对试生产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情况,对不能同步正常运行的,要停止试生产,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强化重点治污工程建设和运营监管,切实发挥污染治理效益。要认真落实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将工作市场机制引入污染治理,并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大力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同时推进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示范工程建设。
  (五)继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和产品,推动全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
  附件:1.重点企业COD总量控制计划
  2.重点企业氨氮总量控制计划
  3.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
  4.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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