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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2〕6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贯穿项目设计、建设、试运行全过程,对强化环境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为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环办函〔2011〕8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现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于2013年2月8日起实施。请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厅。
附件:1.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
2.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
3.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范围类别划分
4.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准入审查申请表
5.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
6.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类别划分
7.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申请表
8.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再次登记申请表
9.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管理与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加强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环境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理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在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的企事业组织,及经我省审查同意准入的外埠环境监理机构。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监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并按照委托要求,承担对环境监理机构的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监理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监理机构分甲、乙两个业务等级,具有不同的监理业务范围。
省环保厅在认定监理机构等级的同时,根据监理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认定相应的监理业务范围。监理业务范围分为10个类别。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甲级准入条件的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甲级监理机构”),可以在其监理业务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经审查符合乙级准入条件的监理机构(以下简称“乙级监理机构”),可以在其监理业务范围之内,承担市、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七条 具备环境监理资质的环评机构承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后,不得承接该项目的环境监理业务。具备环境监理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接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业务后,不得承接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生态调查)业务。
第八条 经认定的监理机构业务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 甲级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或省级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四)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乙级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或省级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三)具备6名以上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四)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 监理机构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负责受理监理准入条件的审查申请。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环保厅。
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准入条件审查的企事业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准入审查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或省级以上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我省境内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八)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第十三条 外埠环境监理机构须经省环保厅准入条件审查同意后,方可在我省开展相应环境监理业务。
外埠环境监理机构申请准入条件审查须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本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理等级及业务范围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的决定。
省环保厅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视情进行现场核查、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申请监理等级及业务范围调整的,除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六)和(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现有监理等级及业务范围审查同意文件原件。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四)和(七)项规定的材料,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监理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产生重大变更的,须重新向省环保厅申请监理机构准入。
第十七条 监理等级及业务范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监理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环保厅申请延续。
申请监理机构准入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监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保厅取消其监理准入:
(一)监理准入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四章 监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定期公布监理机构名单。
第二十条 监理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监理工作,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实施环境监理,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监理机构在环境监理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机构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甲级监理机构在准入有效期内,应当主持开展至少4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乙级监理机构在准入有效期内应当主持开展至少4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在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后7日内,将项目信息报送咨询中心。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月度、季度、半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于每个周期结束前,将实施情况上报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较大环境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机构每年须填写“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同时抄报所在地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理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咨询中心受委托并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统一实施监理机构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理机构考核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纳入环保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机构日常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通过准入审查之日起计算。根据监理机构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相应分值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自记分达到12分之日起,暂停该监理机构环境监理业务,由省环保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缩减监理范围、降级、取消监理准入等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监理机构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监理机构日常考核累积记分制实行1分、3分、5分和12分四个记分档次。
(一)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机构日常考核中记1分:
1、未按环境监理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展环境监理;
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监理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
3、逾期未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月(季、半年)报;
4、逾期或未将项目信息报送咨询中心;
5、环境监理方案、监理报告等文件编制质量低下。
(二)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机构日常考核中记3分:
1、不按规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
2、监理合同、方案、报告未报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3、监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备案;
4、现场检查,监理机构驻场人员未在现场。
(三)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机构日常考核中记5分:
1、除按合同约定的收费外,额外收取其它费用;
2、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理机构遴选工作获得业务;
3、未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监理方案技术评估工作;
4、监理机构遴选中,环境监理费报价明显偏离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5、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
(四)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机构日常考核中记12分:
1、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工作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不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
3、环境监理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认定;
4、超越监理业务等级、监理范围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5、存在监理业务人员借证或挂证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业务指导,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考核过程中发现监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述记分行为的,应及时向咨询中心报送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随机抽查、定量考核的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环境监理机构的准入条件、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工作行为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位列相应级别后3位的监理机构,由省环保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监理工作、缩减监理范围、降级、取消监理准入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监理准入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8日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
管理与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加强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以及《江苏省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从业人员”)是指获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监理从业人员。
监理从业人员分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
第五条 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受委托并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承担对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登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监理从业人员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二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主持环境监理项目;
(二)确定项目环境监理部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三)主持编制环境监理机构应选文件;
(四)主持编制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环境监理部和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细则;
(五)组织、检查、考核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环境监理部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六)审核签署月报、季报、半年报、专题报告、整改通知单等环境监理文件;
(七)参与处理环保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八)主持环境监理例会,参与环保工程质量缺陷与污染事故的调查;
(九)主持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及环境监理专题会议(或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主持);
(十)负责与建设单位商讨、草拟环境监理合同的补充(变更)条款;
(十一)负责协调环境监理部与项目领导小组、工程监理部、承建单位等沟通和工作联系;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的环保验收评定资料;
(十三)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第七条 环境监理工程师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制订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具体组织分管工程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检查承建单位按设计图进行环保工程施工及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四)组织、检查和指导环境监理员工作;
(五)负责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与环境监理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
(六)负责检查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的环境影响,如有环境问题,填写整改通知单,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整改;
(七)负责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环保验收;
(八)负责各分项工程施工中必要的环境监理工作;
(九)负责记录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
(十)负责整理分管工程环境监理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及时、全面地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环境监理工作情况;
(十二)及时记载环境监理日志,参加工地会议,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反映环境监理中存在的重大环保问题;
(十三)完成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环境监理员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二)巡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环保“三同时”建设情况及生态保护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三)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
(四)做好环境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
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环境监理岗位培训与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程监理或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学员,发放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监理从业人员须为监理机构的在职人员,并登记于该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以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名义从事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监理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后3年内,向咨询中心申请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其监理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可按10个登记类别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拥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具备高级以上环保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3年以上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五)经省级以上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七)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八)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拥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具有中级以上环保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3年以上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四)经省级以上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七)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八)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环境监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二)经省级以上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三)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环境监理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培训合格证书》;
(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
(六)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登记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六条 咨询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后,颁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名义从事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
第十八条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自登记有效期满起3个月内,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再次登记者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接受继续教育。
再次登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再次登记申请表;
(二)在登记期内的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
(三)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证明;
(四)《培训合格证书》和《登记证》。
第二十条 所在监理机构名称、监理等级发生变更或单位调动时,登记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咨询中心申请单位变更登记。
因监理机构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监理机构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三)《培训合格证书》和《登记证》。
因监理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机构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因调动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调出证明、现聘用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及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一个类别者,可申请增加一个登记类别或变更登记类别。
(一)申请增加登记类别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
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3、与增加类别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4、《培训合格证书》和《登记证》。
(二)申请变更登记类别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
2、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3、与变更类别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4、《培训合格证书》和《登记证》。
第四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从业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在登记有效期内,继续教育时间须完成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的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与登记类别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在主持编制的环境监理方案、报告等技术文件(以下简称“环境监理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其登记证号。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至12个月: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
(五)接受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
(六)主持或参与的环境监理工作及编制的环境监理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七)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
(八)在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环境监理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注销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三)脱离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名义从事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
(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监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登记证书的;
(七)在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监理工作及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八)因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九)受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监理从业人员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名义从事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因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第六至九款情形予以注销登记者,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咨询中心报送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8日施行。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范围类别划分
类 别 |
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 |
轻工纺织化纤 |
-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 -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
化工石化医药 |
-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等项目; -原油、人造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等项目; -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
冶金机电 |
-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等项目; -拆船、电器拆解、电镀、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电子加工等项目;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项目。 |
建材火电 |
-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等项目; -各种火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垃圾发电等项目。 |
农林水利 |
-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等项目; -防沙治沙工程项目; -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项目。 |
采掘 |
-地质勘查、露天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煤炭采选、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等项目。 |
交通运输 |
-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运枢纽等项目; -管线、管道、光纤光缆、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等项目; -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等项目。 |
社会区域 |
-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口废物拆解、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 -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设施、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等项目; -流域开发、海岸带开发、围海造地、围垦造地、防波堤坝、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 |
输变电及 广电通讯 |
-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雷达和电信等项目; -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等项目; -邮电、广播、电视等项目。 |
核工业 |
-核设施项目; -核技术应用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天然铀、钍伴生矿的开采、加工和利用及废渣的处理和贮存等项目。 |
附件4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准入
审查申请表
机构类别
□江苏省内机构 □外埠机构
申请机构 |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
(签字) |
|||||
填报时间 |
|
年 |
|
月 |
|
日 |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监制
二○一二年
填 表 说 明
本表为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格的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
[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
[2]成立时间:指申请机构最初成立的时间。如机构发生名称、监理等级及业务范围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中说明。
[3]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4]所属行业:参照申请机构所在行业领域,在以下类别中选择填写:农业、林业、煤炭、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化工、石化、海洋石油、石油天然气、医药、电力、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防、科技、卫生、民航、船舶、气象、机械、兵器、海洋、建材、环保、信息、核工业、航天、航空、铁道、教育、军队及其他。
[5]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6]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持有环境监理岗位登记证书的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重复计算人数。
[7]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划“√”。
[8]现有资质证书情况:按申请单位的现有资质情况填写。
[9]单位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外埠单位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意见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
[10]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在本机构的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情况。
[11]固定资产清单:按照资产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
[12]环境监理业绩:按照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13]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相关工作业绩:只需填写与申请内容相关的环境监理工程师或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业绩。
[14]申请的监理范围:在“现有监理范围”和“本次申请的监理范围”相应框内划“√”。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填写“现有评价范围”一栏。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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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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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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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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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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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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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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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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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 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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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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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在职人员情况 |
共 名; 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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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6] |
共 名; 其中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名;环境监理工程师 名;环境监理员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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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7] |
1、首次申请 □甲级 □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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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评价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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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晋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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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称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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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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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质证书情况 [8] |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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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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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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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资质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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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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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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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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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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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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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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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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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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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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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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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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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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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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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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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概况及简历
(一)组织机构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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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及质量管理文件清单: |
(三)申请机构名称、监理等级或业务范围变化情况及时间(自单位成立之日起):
|
(四)单位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意见[9]:
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盖章):
|
三、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10]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年龄 |
学历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人员类别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从业登记证书编号 |
登记类别 |
登记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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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清单[11]
名 称 |
单价(万元) |
数 量 |
总价(万元) |
完好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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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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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绩[12]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所 在 地 |
环评文件审批情况 |
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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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及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部门及文号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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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相关工作业绩[13]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登记证号 |
登记类别 |
主持项目 名称 |
环评文件审批情况 |
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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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及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部门及文号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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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的监理范围[14]
内容 编号 |
现 有 监 理 范 围 |
本 次 申 请 的 监 理 范 围 |
1 |
轻工纺织化纤□ |
轻工纺织化纤□ |
2 |
化工石化医药□ |
化工石化医药□ |
3 |
冶金机电□ |
冶金机电□ |
4 |
建材火电□ |
建材火电□ |
5 |
农林水利□ |
农林水利□ |
6 |
采掘□ |
采掘□ |
7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
8 |
社会区域□ |
社会区域□ |
9 |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
10 |
核工业□ |
核工业□ |
附件5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年度业绩报告表
机构类别
□江苏省内机构 □外埠机构
机构名称 |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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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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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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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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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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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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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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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监制
二○一二年
填 表 说 明
本表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年度业绩报告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
[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
[2]成立时间:指申请机构最初成立的时间。如机构发生名称、资质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中说明。
[3]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4]所属行业:参照申请机构所在行业领域,在以下类别中选择填写:农业、林业、煤炭、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化工、石化、海洋石油、石油天然气、医药、电力、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防、科技、卫生、民航、船舶、气象、机械、兵器、海洋、建材、环保、信息、核工业、航天、航空、铁道、教育、军队及其他。
[5]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6]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持有环境监理岗位登记证书的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重复计算人数。
[7]现有资质证书情况:按申请单位的现有资质情况填写。
[8]环境监理业绩:按照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9]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在本机构的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1] |
|
||||||
成立时间[2] |
|
法定代表人 |
|
||||
注册资金 |
|
主管部门[3] |
|
||||
所属行业 [4] |
|
经济类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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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
工作场所 面积(m2) |
|
||||
所在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地区) |
||||||
监理机构在职人员情况 |
共 名; 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 |
||||||
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6] |
共 名; 其中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名;环境监理工程师 名;环境监理员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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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质证书情况 [7] |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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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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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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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资质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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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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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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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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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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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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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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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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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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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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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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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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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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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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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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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主持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绩[8]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所 在 地 |
环评文件审批情况 |
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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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及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部门及文号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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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9]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年龄 |
学历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人员类别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从业登记证书编号 |
登记类别 |
登记有效期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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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年度工作情况小结
(一)环境监理业务工作情况
(二)环境监理相关科研成果(含论文、课题、专著等)情况
(三)奖惩情况
(四)其他
(五)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盖章):
|
附件6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类别划分
登记类别 |
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 |
轻工纺织化纤 |
-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 -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
化工石化医药 |
-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等项目; -原油、人造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等项目; -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
冶金机电 |
-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等项目; -拆船、电器拆解、电镀、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电子加工等项目;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项目。 |
建材火电 |
-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等项目; -各种火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垃圾发电等项目。 |
农林水利 |
-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等项目; -防沙治沙工程项目; -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项目。 |
采掘 |
-地质勘查、露天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煤炭采选、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等项目。 |
交通运输 |
-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运枢纽等项目; -管线、管道、光纤光缆、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等项目; -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等项目。 |
社会区域 |
-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口废物拆解、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 -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设施、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等项目; -流域开发、海岸带开发、围海造地、围垦造地、防波堤坝、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 |
输变电及 广电通讯 |
-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雷达和电信等项目; -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等项目; -邮电、广播、电视等项目。 |
核工业 |
-核设施项目; -核技术应用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天然铀、钍伴生矿的开采、加工和利用及废渣的处理和贮存等项目。 |
附件7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登记
申 请 表
申请登记人员类别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员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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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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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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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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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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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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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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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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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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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监制
二○一二年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封面应由申请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申请人不需填写“登记证编号”、“备注”。
3.“业绩情况”中填写环境监理从业人员负责或参与完成环境监理项目信息。
4.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登记证编号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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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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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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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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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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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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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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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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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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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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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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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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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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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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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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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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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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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审查同意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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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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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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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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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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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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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完成情况 |
项目 |
完成时间 |
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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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及文号 |
审批部门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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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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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考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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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审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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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登记有效期: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
附件8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再次登记
申 请 表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类别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员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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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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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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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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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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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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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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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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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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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监制
二○一二年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封面应由申请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申请人不需填写“登记证编号”、“备注”。
3.本申请表中的“登记期内”是指上次登记(或再次登记)至本次再次登记之间。
4.“登记期内主要业绩”填写申请人在登记期内主持或参与环境监理项目,及提供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主要内容说明及相关页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文件复印件。
5.申请变更登记者,须同时填写《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
6.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登记证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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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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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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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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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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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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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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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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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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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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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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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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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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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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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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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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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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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审查同意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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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是否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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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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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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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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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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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内主要工作经历 |
起 止 时 间 |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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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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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内主要业绩及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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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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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主 要 内 容 |
相当学时 |
组 织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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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内登记变更情况 |
||||||||||||
时间 |
登 记 变 更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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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考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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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审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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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登记有效期: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
|||||||||||
附件9
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
申 请 表
申请变更登记人员类别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员
单位 |
|
(公章) |
|||||
姓名 |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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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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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
年 |
|
月 |
|
日 |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监制
二○一二年
填 表 说 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封面应由申请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申请人不需填写“登记证编号”、“备注”。
3.请在相应“变更事项”中划“√”。
4.“登记类别的变更内容”中请详细填写申请增加的类别或类别变更的具体内容。
5.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登记证编号 :
姓 名 |
|
性 别 |
|
照 片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职称/职务 |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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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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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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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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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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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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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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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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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聘用单位 |
名 称 |
|
|||||||
环境监理审查同意文件编号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变更事项 |
□变更单位名称 □变更单位资质 □人员调动 □变更登记类别 □增加登记类别 |
||||||||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
颁发日期 |
|
||||||
原登记情况 |
登 记 类 别 |
|
|||||||
登记证编号 |
|
颁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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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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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环境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
|
||||||||
登记类别的 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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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变更内容相关的业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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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完成时间 |
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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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及文号 |
审批部门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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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起 止 时 间 |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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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变更事项的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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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所在单位考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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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审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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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登记有效期: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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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RGEFORMAT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印发
\* MERGEFOR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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