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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等效排气筒的几个问题

已有 665 次阅读2017-2-3 09:44 | 等效排气筒

关于等效排气筒的几个问题  

1、为什么要引入“等效排气筒”的概念?

假设某企业设立了两根各30米高的排气筒,相距20米,二氧化硫的排放速率都是10kg/h30米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为17kg/h,请问该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速率是否达标。

对上述每根排气筒来说,二氧化硫排放速率是达标的,但把这两根排气筒等效后(上述例题符合等效的条件),其等效高度是30米,排放速率为20kg/h,则不能满足标准值,说明这个企业的二氧化硫是超标排放。

从上述例题说明,如果制订的排放标准仅规定每根排气筒达标就可以算企业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满足每根排气筒达标排放的要求,可能会建很多较低的排气筒,分解污染物的排放,这对大气污染物的扩散非常不利,于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引入了“等效排气筒”的概念,不管你建多少排气筒,竣工验收和管理时能等效的按“等效排气筒”验收和管理。

目前,对废气排污费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的,这对于排气筒的等效与否并不影响排污费的多少。但等效排气筒的规定为额外征收超标排污费提供了法律意义。

2、等效排气筒后,其浓度如何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未规定等效排气筒执行的排放浓度,等效后如何执行浓度是否达标呢?目前,在竣工验收时,还是按等效前的排放浓度执行相应的标准。有学员问是否可按按速率的计算方法取平均值或最大值进行“等效”,笔者认为是不能的,因为浓度与速率概念、意义不尽相同,无论哪种计算方法,都不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计算大气评价等级是否要考虑等效排气筒?

大气导则对拟建项目存在多个排气筒时,确定评价等级是这样规定的:“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从上述规定可知,多个排气筒的项目,不需等效后再确定评价等级。在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刊发《新大气导则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中,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

当然,对于上述问题,我有个人想法,但从考试的角度来看,各位考生还是按照规定去办吧。

4、预测时是否要考虑等效排气筒?

因等效排气筒是一个虚拟的排气筒,仅对排放速率、高度及位置有明确的计算公式,而对等效排气筒的出口内径、出口温度等参数还无法确定,因此,大气预测时无需用等效排气筒去预测,应以实际的排气筒排放参数进行预测。

等效排气筒的条件、等效排气筒污染物的排放速率、高度及位置的计算公式在这里不再一一叙述,见《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转自徐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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